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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与我省前省委主要负责人潘复生等人勾结在一起,疯狂推行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倒转专政矛头,残酷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制造了大量冤案、假案、错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几年来,我们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刑事案件,进行过五次复查。我们的主要作法是,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力,由法院牵头,组成复查工作专门班子,搞好调查摸底,作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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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的杨世和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投诉,要求撤销该处于1999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证明他已死亡的《继承权公证书》。四川省司法厅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原四川省公证处)依法进行严肃认真的复查,省厅还专门组成专题调查组对此案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证书是一份具有严重错误的公证书,已依法予以撤销;公证员和公证处具有重大的失职责任,已经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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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法学界20多年的共同努力,有关行政决定确定力和撤销规则的学理框架已经相对成熟。这个学理框架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产生实质确定力之后,如行政机关认为它有错误必须予以撤销的,应当遵循若干撤销规则,不能基于"有错必纠"原则而随意行使撤销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行政裁判、批复和答复的内容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秉持"有错必纠"原则,并没有受到这一学理框架内容的明显影响,直到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焦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它才改变了原有所持的观点。通过"焦案"所确立的规则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从"焦案"之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焦案"其参考效力并不明显,"有错必纠"原则仍然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这可能与指导性案例欠缺可操作性、强势的成文法传统等原因有关。尽管如此,"焦案"所确立的撤销规则仍然具有它的价值,这种价值不仅显示出学理对实务的影响力,也体现了法治观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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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回头”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引向深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1980,(3)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去年十二月下旬,按照中央[1978]78号和[1979]64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省法院对复查工作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密切联系复查工作的实际,组织复查人员和原办案人员,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进行了“两回头”再复查(即:原查阅案卷后,认为不需要复查的案件和复查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回过头来再复查),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引向深入。在原来不列入复查的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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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可合称判决审查阶段。在判决审查阶段,除了必须遵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一些特有的原则:如保障上诉权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等。判决审查阶段的直接的、现实的目的,是发现并纠正原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从而正确地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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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云南李昌奎案已经正式进入了再审程序。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李昌奎恐怕难逃被执行死刑的命运。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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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依法办案,有错必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总体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案件材料: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原办理案件中有无违反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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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的司法记录曾经出现过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滕兴善、杜培武、李久明、呼格吉勒图等一系列不该出现在新闻媒体中的名字。最近,在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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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1977年9月,我被分配到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正当粉碎“四人帮”之后,看到全院的同志特别是老同志,都心情舒畅、精神焕发地忘我工作,使自己深受激励和鼓舞,增添了自己的力量和干劲。在办案中,我注意向同志们,持别是老同志们学习,学习他们那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精神。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我承办了上诉、申诉、审批案件十三件,年终受到了组织上的表扬,这对自己既是鼓励,也是鞭策。 1978年开始,庭领导把一些疑难案件交给我办。我认为这是领导对我的信任,决心保证质量,提高效率,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首先碰到的是王锡忠上诉案件。王锡忠是大安县烧锅镇公社富强大队青年社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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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原告:任建国,男,29岁,山西省孝义市高阳煤矿司机。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