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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现行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普遍加强了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但是对下列两种期限却或多或少地有所忽视。一是案件一审和二审之间的期限,即从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到案件正式进入二审之间的期限;二是案件一审结束到案件裁判生效之间的期限,即从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二审法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现象。某些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的案件,委托其代为宣判并代为送达判决书时,往往借故拖延,迟迟不予执行,甚至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理。有的竟是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  相似文献   

3.
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实践具有其正当性基础,契合保障当事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再次发回重审。为实现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明确再次发回重审的法定适用事由、完善二审审查程序和一审审理程序,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  相似文献   

4.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二审法院可否调解结案?编辑同志:我们在审理刑事自诉的二审案件时,对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可否调解结案的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不能调解。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相似文献   

5.
刘凤  唐正旭 《法制与社会》2011,(27):107+111-107,111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应该对一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还是有限审查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实际上是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国家推行的司法政策不同所导致的。目前,在能动司法视野下,二审法院应当作出与现时的司法政策相呼应的选择,即在二审过程中应当对一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审理,即不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根据一审法院移送的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二审裁判。二是直接审理,即通过正式开庭,提审被告人,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然后作出二审裁判。长期以来,实际上书面审理成了主要审理方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透明度和司法民主意识增强,二审刑事案件审判方式已开始引起司法领导部门重视,要求有关二审法院以根本上扭转对二审刑事案件,尤其是对上诉案件偏重于书面审理的倾向,注重运用直接审理方式进行二审。直接审理方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7.
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8.
沈霞 《法律适用》2013,(10):55-6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9.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了一起自诉伤害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而裁定驳回自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但对于二审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判决,出现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0.
一、殊途同归:程序与实体的冲撞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程序,在我国,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种。其中,二审程序是由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而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或检察院启动,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两审终审制相适应,法律规定上诉构成引起二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 一审法院宣判的自诉伤害案件,因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  相似文献   

13.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审对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正确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方上诉的案件很少开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都极其不利。二审开庭审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规定无论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4.
秦明文 《四川审判》2002,(4):29-29,32
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15.
二审对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正确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被追诉方上诉的案件很少开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都极其不利.二审开庭审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规定无论是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还是对辩护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6.
2021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8287件,同比上升56.83%,其中一审案件430件,二审案件6497件,其他案件1360件;审结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7316件,同比上升14.71%,其中一审案件432件,二审案件5529件,其他案件1355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批具有...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是指二审法院接受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后,对本案进行审理所采用的形式。二审审理方式是否科学、合法,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确保案件实体  相似文献   

19.
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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