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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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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2.
家事事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和牵连性等特殊属性。家事事件讼争性小,家事非讼程序既适用于非讼事件也可以适用于部分争讼事件,比家事争讼程序更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更符合家事事件的特征。而我国将非讼程序以特别程序命名,两个概念混同适用对于家事事件的处理和家事非讼程序的发展都产生了阻碍。因此,重构家事非讼程序应正视家事非讼程序与大多数家事案件的适配性,将家事非讼程序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书面审理主义等原则确定为家事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打破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桎梏,探索适用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采用家事非讼程序单独立法的立法例,取消特别程序的概念,以非讼程序予以代替。  相似文献   

3.
基于程序主体性理念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家事诉讼中应给予利益相关的未成年人以特别的程序保障。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存在制度性缺失,这是因为我国诉讼行为能力立法技术存在局限性、父母并不能全然充当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代表者。填补这一缺失的路径包括扩张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使已具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能独立参与诉讼;设置程序辅助人,代表未成年人表达意见;设置家事调查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辅助调查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满足我国家事诉讼的变化,对家事诉讼程序理论的研究日益成熟。本文结合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基本模式,探讨了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现代社会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仍是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离婚诉讼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以审理离婚案件。本文以桐庐法院2008年至2013年期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样本,并随机抽取600件卷宗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10,18(1):132-137
家事诉讼程序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民事诉讼程序,也被许多国家称之为身份关系诉讼程序、家庭事件程序、人事诉讼程序等。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当有许多不同于一般程序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虽然都毫无例外地认可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也针对这些特殊性作了一些规定,但相对来说,其规定不仅零散,而且不科学,甚至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游离于法典之外,使得家事诉讼程序在理论上难成系统,司法实践中难为操作。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身份关系诉讼立法例,尽快构筑起适于我国情况的家事特别诉讼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7.
陈爱武 《北方法学》2016,(6):126-139
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与社会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涉及儿童的家事审判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参与以及儿童优先保护等原则。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看,涉及儿童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尽管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缺憾亦非常明显,表现为没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专门制度,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和部门法层面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则;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和诉讼参与权;从司法层面看,确认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职权探知、职权调查原则,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通过上述多重举措,真正实现家事审判对儿童利益的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8.
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茹 《河北法学》2006,24(6):70-72
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相似文献   

9.
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杨冰 《河北法学》2011,29(12):177-182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理念与制度上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反思、对家事纠纷自身属性的深刻理解和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目的的重新认识三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之上产生出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从而体现出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家事纠纷的新趋势。而这种转变也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12.
石雷 《时代法学》2012,10(5):101-107
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的变革顺应了社会发展,反映了民众呼声,从最初由宗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发展到20世纪末建立完整的三级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即家事程序法院——治安法院中由家庭问题专家开庭审理案件;郡法院;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变迁的司法理念包括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设立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重视和解和调解工作。对我国未来司法体系变革的启示是:建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建立配套的儿童保护机构;完善家事纠纷中的法院调解。  相似文献   

13.
孙守明 《法制与社会》2011,(15):110-111
家事法院是为设计有别于普通法院而提出的概念,是为解决家事案件而设立的一个专门的审判机构。继美国最先提出建立家事法院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其中日本无论是在家事法院的立法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的家事法院模式,构建我国特色的家事法庭逐渐为学界认同。  相似文献   

14.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相似文献   

15.
陈爱武 《法律科学》2012,(1):148-157
为了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很多国家建立了以家事法院(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取决于多个因素: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既有的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传统法院(庭)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存在局限性。建立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纠纷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纠纷解决难度不断增大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进行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改革,建立符合我国需求的家事法院(庭)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王福华  融天明 《法律科学》2007,25(4):95-103
诉讼效率与法院的结构和运作紧密联系.在立法上诉讼效率取决于程序的科学构建,司法运作中则决定于案件管理水平.审理期限是一种视野过于狭窄的诉讼效率衡量体系,弹性过大的制度设置使其难以精确衡量并提高诉讼效率,故应以诉讼周期取而代之.本质上审理期限是法官职业伦理问题,而非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在即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删除审限制度规定,加强对诉讼机能的调整,为当事人设置诉讼促进义务,使诉讼程序合理衔接,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7.
黄焕玲至今记得,刚调到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时,老领导对她说:“做好每天接触婆婆妈妈事情的准备”。她一直坚信案情再琐碎,法律总能解决。正是对家事审判的这份理解与坚守,让她快速成氏为该院专门负责审理婚姻家事类案件的中坚力量。  相似文献   

18.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家事事件中保障弱者权益的制度等进行学术分析,进而考察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法的立法与实践,结合祖国大陆实际,提出完善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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