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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最近审结的"秦火火"网络犯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都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就诽谤罪而言,"秦火火"的网络造谣行为的主观心理是出于故意,其有着捏造事实的行为,且属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寻衅滋事罪而论,本案中的网络环境应被定义为公共场所,且"秦火火"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立法应当完善,将网络诽谤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归入公诉罪较为妥当。对"虚假信息"应做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强迫劳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进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名已足以概括《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新增"协助强迫劳动罪"这一罪名并无必要。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相比,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其在法条表述上更加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打击强迫劳动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中对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与强迫劳动的行为配置相同法定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对《刑法》原第375条第2款作了重要修改,增补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这一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立法缺憾也是不可否认的。  相似文献   

4.
刘超捷 《证据科学》2002,9(3):154-156
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罪称谓、定罪和量刑立法规定的分析,指出了 "两高"对本罪罪名确定的不准确性、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的定罪严而量刑宽的矛盾性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提出了对刑法第335条作适度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继李庄案后,广西4名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律师屡屡因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应引起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关注。律师界不仅关注《刑法》第306条的存废,而且也在关注律师被追罪过程中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9.
刑法典中关于税收犯罪的重刑化趋势较为明显,但近些年来,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也在立法中展露头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并且更多地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和轻缓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都被视为推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推行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税收犯罪衍生机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定犯性质决定了将来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立法模式的迈进。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1.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12.
楼伯坤 《河北法学》2008,26(1):106-113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相似文献   

13.
万毅 《法学论坛》2012,(3):31-3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作前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立法效果有待观察。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关键是坚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15.
试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中的"损害"在实质上是罪刑规范所阻止的事实,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为两种:符合他罪构成要件且需要动用刑罚,符合本罪基本犯成立标准或既遂标准.现行立法打破了不同性质的中止犯之间应有的协调,完全不考虑主观恶性等因素对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应予摒弃.  相似文献   

17.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相似文献   

18.
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兴培 《法治研究》2013,(11):12-21
时下,"性贿赂"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引发了"性贿赂"入刑的争论。"性贿赂"要不要入刑为罪?"性贿赂"能不能入刑为罪?这不但是一个理论务虚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需要面对的立法问题。尽管"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但由于"性"的复杂性和现代刑法对性的宽容性,导致了"性贿赂"难以入刑为罪。其实"性贿赂"的本质所在是权色交易,法律应当设法管住公权力的幽暗之处,加强公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而不在于过度关注私权利领域的性本身。"性贿赂"入刑为罪弊大于利。"性贿赂"一旦入刑为罪,在司法实践的定罪和量刑方面就会面临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障碍。  相似文献   

19.
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立法也大相径庭。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  相似文献   

20.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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