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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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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制征收是在政府管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私人使用不动产的权益而在美国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征收理论。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政府对私人使用不动产的管制转化为征收,即出现了管制征收。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由价值减损标准、违宪条件标准、明确的投资回报期待以及政府行为的性质等四个主要标准来认定。  相似文献   

2.
被征收不动产的价值是变动的,征收补偿时,必须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上海"潘蓉案"的重要争点之一就是应以潘蓉房产在何时的价值为补偿标准。美国法典没有对该问题的规定,部分州立法规定了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美国法院一般尊重这些成文法,但如果在个案中适用成文法导致明显不公正,会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补偿条款对时间标准做出微调。美国法的做法对我们解决"潘蓉案"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
郭继 《法学论坛》2012,(4):95-10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4.
由于国际法中对东道国采取的何种措施构成间接征收鲜有规定,东道国政府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的边界模糊不清,学者和国际仲裁庭都赞成逐案界定.但是,仲裁庭的界定标准并不一致,多数仲裁庭采用单一的效果原则来界定,但即使对于效果标准构成要素的取舍,各个仲裁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这让该标准的适用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也有兼采效果和目的原则的案例,这种标准认可东道国实行管理的权利,认为外国投资者应该在合理限度内承担措施造成的负面代价.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标准并没有成为一种习惯国际法.针对间接征收界定标准不清以及仲裁庭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提出在条约中明确界定间接征收以及将界定间接征收的权利转移给东道国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熊勇先 《时代法学》2009,7(6):94-99
财产权要承担社会义务,征收是其社会义务性的重要体现。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征收体系产生了冲击,引起规范和理论的背离。从义务角度对征收内涵进行阐释,并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论证我国征收体系的缺陷,以期以财产权负担义务类型为基础,重新构造我国的征收体系。  相似文献   

6.
顾丹 《法制与社会》2013,(34):213-214
今年年初,《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改.相对于之前我国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无疑是迈进了一大步.然而,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公共利益不明晰、征收标准不科学问题等等似乎并不能因此解决.广东省江门市李沃求事件的出现就从侧面反映了农村土地征收面临的困境.本文试通过李沃求案对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浅见.  相似文献   

7.
土地征收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更是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就此做了专门规定,但对实践中诸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的管理、监督等突出问题,仍未能在制度上予以解决。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土地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管制征收构成标准——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玎 《法学评论》2020,(1):160-17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33个管制征收案件时主要采用是否属于物理性侵占、是否属于经济利益互惠、财产权行使是否构成对公共或他人的妨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程度五类标准。管制征收构成标准的体系构建,需通过对五类标准进行形式与实质递进式的双阶层划分来实现:是否属于物理性侵占、是否属于经济利益互惠以及财产权行使是否构成公共妨碍为第一阶层的形式标准。一项管制行为属于物理性侵占即构成管制征收;管制行为属于经济利益互惠或者财产权行使构成对公共或他人的妨碍,则不构成管制征收。在不属于物理性侵占、经济利益互惠或者财产权行使构成公共妨碍的情况下,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程度作第二阶层的实质判断。不符合公共利益标准或者对财产价值造成过度影响的管制行为构成应于补偿的管制征收。  相似文献   

9.
德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基本法》第14条将所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该条公共利益条款的本质出发点是保护私人所有权。公共利益概念在德国土地征收法上依据通说认为应作狭义理解,非所有公共利益均可满足征收法上的要件。部门法对公共利益有明确规定。学说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概念主要在负面达成了一致。就所谓的商业征收并未一般性否定。公共利益本身也与征收的必要性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10.
李兴涛  张明 《行政与法》2013,(1):109-112
土地征收是实现现代化和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实现再分配的过程。重新构建征收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征收补偿程序,引入司法最终裁决机制,将是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利益分配不合理、补偿标准低、被征收人在补偿定价机制中话语权缺失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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