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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刘光显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的主体的许多问题都有争议。为了更好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准确地打击受贿犯罪的腐败分子,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研究是必要的。关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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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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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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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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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究竟什么是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刑法学界争论颇多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贿赂罪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在内,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之所以对受贿罪的这一构成要件规定如此抽象概括,这主要是我国刑法立法例不同于外国的原因。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受贿罪细分为多种独立罪名。如分为受贿罪,间接受贿罪,公务员受贿罪,法官、仲裁人受贿罪,违背职务受贿罪,不违背职务受贿罪,事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滥施影响受贿罪,索贿罪等。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宁疏勿密的立法原则,往往把多种情况概括为一罪,罪状罪名高度抽象概括。受贿罪就是其中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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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科学打击受贿犯罪行为,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成立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司法实践,从该罪的四方面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具体分析研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正确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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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中日两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两国在严密打击受贿罪的法网、增强打击受贿罪的力度方面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两国在经济、政治、法制等方面的差异,其各自的刑法在受贿罪的罪名设置、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日本刑法的规定较为完善,可以作为我国刑法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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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于此,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出发,着重分析该罪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对把握新罪的适用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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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针对新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作者提出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要件;同时,贿赂犯罪对象应包括“一切不正当利益”和受贿罪数额起点宜再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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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我国 ,刑法规定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 ,而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主张 ,文章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 ,无论采用那一种主张 ,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去除这一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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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受贿罪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了7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不同的具体罪名虽总体均属受贿罪,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行为基本模式、特殊行为的规定模式及法定刑设定模式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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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单位受贿罪均未涉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将受贿犯罪的主体作了扩展,从立法上确认了单位可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1997年3月,新刑法将《规定》中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条文加以归纳吸收重新作了明确。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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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动摇执政根基,为国内外统治阶级所重视。截止《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内容的增加,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并逐渐与国际接轨。本文拟对受贿罪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制约受贿罪主体范围的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进步与不足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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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由两类主体构成。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初看之下,似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已经十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该不会出现太多疑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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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实力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受贿的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我国刑法在第七次修正案中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加入到犯罪体系中来。然而,我国对本罪规定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该罪名仍时有争议,本文将尝试从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和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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