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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学界的不少学者,长期以来坚持认为自然人也是国际法主体.随着人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代国际舞台上迅速而广泛的发展,主张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思潮便形成新的势头.他们把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搅在一起,从而把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主要证明.如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权威劳特派特(Lauterpacht)曾经断言:"显而易见,联合国宪章在其包括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义务限度内,它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英美公法学者耶塞普(Jessup)、布里尔利(Brierly)等都曾主张过同一观点.斯塔克(Starke)也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表明了"国际法正在向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的方向发展","以国家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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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只是其调整对象。我国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对战犯的处断、人权理论的发展,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承认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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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问题的各种理论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及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 ,国际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此问题上大致有以下三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最终的承受者都是个人 ,并由此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 ,个人依条约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国际关系中 ,占主导地位的是国家 ,但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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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所提出的新要求。国际法课程的内在逻辑需求及国际关系实践对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决定了国际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高和完善《国际法》双语教学,亟待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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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程是一门对理论性和实践性要求都比较高的课程,在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下也对实践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刑事诉讼模拟教学已被大多数的高校法学教育所接受并且推广,因为这样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既能够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理论知识,又可以培养他们的实务操作能力、法学思维方式和案例解析能力,但是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就不能沿用理论课程的辅助课程来简单示范即可,需要多元化教学方法并且配置以全面、科学的课程考核标准,多方位的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学生的专业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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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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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始终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现在的学者们公认,国家并非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可见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在不断延伸,个人是否有权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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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人格,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亦即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停止过争沦。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肤浅探讨。一、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说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伯格以及意大利的斯佩尔杜蒂和斯里兰卡的平托等。安吉诺第卞张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吉诺第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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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是全国最早设立并具有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四所高校之一.[1]在二十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初步摸索了一套适合培养国际法专业人才的教学方案,具体包括教学目标、教材规划和教学方法,以及围绕教学展开的科研与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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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要特征之一,但决非是唯一特征。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问题,一直是在争论中的话题。传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现代国际法已经承认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当前,在一些国际性法律中,个人已经成为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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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学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媒体教学及其效果已成为国家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具体到法学本科教学,我们应当注重多媒体教学的应用,为保证和提高法学本科课程教学效果与质量建立完善的教学方法体系。我们在总结多媒体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多媒体应用于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方式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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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回归:个人国际法上地位之审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是一个民族国家崛起而个人消隐的过程。但20世纪以后,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体现在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施加给个人义务和责任,并使其有机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学界仍然存在争论。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而在于国际法是否真正关心个人、关注个人,以个人的生存、发展为主要宗旨,以个人的幸福作为其订立法律的基础、执行法律的标准。虽然国家及其主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目的应当是实现个人的权益。未来的国际法应当更加具有人本主义的精神,在更多考虑普通个人的前提下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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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海洋法领域等出现了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现象。但是,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还是从法律的最终目的、国际法的调整对象等方面分析,个人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只能是国际法的保护和惩治对象。不适当地扩大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把个人与国家相提并论,超越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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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一门内涵丰富、内容繁杂的法律学科,深入学习、准确理解什么是国际法,首先就要掌握国际法主体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传统国际法主体也发生了变革.本文将在传统国际法基础上,深刻诠释个人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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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离我们到底有多远?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分析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其次还必须解决国际法的实效性问题,最后,从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国际法离我们到底有多远,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法在国家的隔离下离我们个人的距离有多远,或者说,国际法透过国家这个中介对于个人有何意义。结论为:国际法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国际法就在我们的身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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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构国际法价值理论体系是中国和平发展的要求,以此为背景,国际法价值理论体系应由和平秩序、人本秩序、全人类共同利益三部分构成,反映出国家——个人——全人类整体在国际社会中三位一体式的存在。国际法的价值是矫正恶法的准则和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因,也是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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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国家间的互动关系被认为是国际法规则创制与实施的基本动力,但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法日益攸关个人的利益,个人与国家间的互动关系已然成为国际法发展的元动力。国际法只有以此为基点,才能更好地规范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使各国及其国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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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国际法”,许多青年感到总有那么一点“神秘”,似乎“深奥难懂”。其实不然。每天我们在报纸上可以看到,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交流往来十分频繁;某些地区,国家间的战争也连绵不断。在这些国际交往和冲突中,为了维持国家间的正常关系,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这就是我们所要学习的国际法基本内容。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的专门科学,也是高等法律教育体系中的一门不可缺少的课程。要学好国际法学,首先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学习国际法学,要充分认识国际法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也叫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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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国际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见证了多边主义的退潮和国家单边主义甚嚣尘上的事实境况.国际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如何促进国际社会的良性运转,是一个在认识现代性国际法过程中值得深入思考并清晰论断的关键问题.自17世纪现代国际法产生并逐渐定型,国际法律体系的运行进程就不断呈示和强化着国家本位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国际法以国家的利益诉求为规范确立的起点;国际法以国家意志和意愿作为其效力的依据;国际法以国家行动作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因而,国家本位是现代性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也是长期处于国际关系大环境中的必然表现.国际法的国家本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独立自主,强化了国家主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单边主义,忽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甚至容忍了强权政治.为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在现有的国家契约基础之上通过观念塑造和实践引导而构建国际社会契约,避免国家本位在国际法中的极端发展,促进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协调共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