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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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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日常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一项业务。然而许多公证人员一提到它却是“谈虎色变”.究其原因.源于近年来当事人以不法手段骗取公证书.之后公证机构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份收费200元的公证书,最后可能被判赔近百万元,这其中的不成比例姑且不论.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在其中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舆论压力还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和公信力的维护。公证人员在能力所及的情形下尽到审查义务而仍然免责不能和公证机构被判赔偿后难以通过追偿而获得救济.是目前公证行业在面对房屋委托书公证时最大的困扰。公证人员不是“火眼金睛”.公证人员也是“肉眼凡夫”;公证机构不想做“冤大头”.公证机构却往往“束手无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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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经公证的委托书被用于实现委托人、受托人不法目的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房屋中介通过经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变相逃避税收来进行“抬房”。这些不正当使用公证书的行为已经使委托书脱离了其传统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为此.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必须要审查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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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的一天,我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前来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比较特殊,与日常受理的房产买卖委托、赎楼委托或者一般事务性委托等委托书内容大不相同,其所委托的事项是当事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笔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款项委托给某担保公司收取,且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收取,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委托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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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创立全国公证员社团组织参与筹建中国公证员协会
1989年.在我国公证队伍不断扩大,公证业务不断拓宽,公证事业迅速发展的情势下,为维护广大公证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员之间和国际间的交流,推动公证理论研究,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证制度,使之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司法部作出了创立全国公证员社团组织的又一重要部署。由分司后的公证司负责筹建中国公证员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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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10月8日,浙江省某县公证处公证员许某为当事人王某办理了用于继承台胞王某某在台遗产的继承公证,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书当日即交由王某,公证书副本于10月9日交由省公证员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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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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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主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或咨询有关公证业务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公证处门庭若市,公证员应接不暇.这使公证生机盎然.但也使个别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接待不耐烦了.解答不细致了。态度不热情了,语言语气不讲究了。其结果是损害了公证的形象.甚至“逐”跑了当事人.砸了公证的“饭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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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来到公证处.称他们的结婚证遗失,需要回老家补领结婚证。然而,张某的妻子因工作原因无法一同前往.在咨询过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之后,被告知可以到他们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公证,所以二人特地前来办理。值班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后.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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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委托相比,涉房地产委托存在属性异化的现象。现实中,一份单方授权的涉房地产委托书基本等同于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加一份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委托公证书也逐渐演化成为了一些人炒房避税、逃避限购政策、高利贷担保的工具,这不但陷委托人于不利的境地,极易引发财产纠纷,也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带来了巨大的执业风险。本文拟探讨涉房产委托书(主要是房产中介、担保公司参与下的涉房产委托书,以下为叙述方便,简称委托书)异化情况,并从公证实务角度出发,审视在涉房产委托书发生异化的情况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如何审查和告知,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降低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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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在公证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时真假难辨.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审核相关情况是否属实.这就需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核查申请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为确保公证质量,除要求公证员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办证能力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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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子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笔者个人认为.电子公证的核心问题是确认电子签名者的身份同一性问题.即如何固定和识别当事人的身份.从而确认某一电子数据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发出。以及如何固定和识别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身份.从而确认某份电子公证书是由特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出具。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是建立电子公证网络平台,取得电子公证、认证服务许可,对内授权发放针对公证员的U盾和双份电子证书.对外自主发放面向当事人的公证电子证书。目前已经初步开展的电子公证的具体业务是直接通过电子公证网络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及提取公证业务:将来需要努力开拓的是在网上交易平台中嵌人电子公证.将提交公证电子证书作为网上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从而实现电子商务公证.一、电子数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及相关法律依据解析依据互动百科的定义.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在很多场合也可称作数据电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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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买卖等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当事人抱怨办理房地产事务太麻烦了.材料多、手续多、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往往要在公证、房产、国土部门来回跑很多次才能办好.既耽误时间.又耗费精力。鉴于此.笔者所在公证处有了延伸公证服务的设想.即代理当事人收集材料、办完公证后,代理当事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事务.实现当事人来一次公证处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涉房事务的希望。为此公证处专门成立了公证代办业务研究小组进行调研。调研小组成员进行了反复研究,开展了市场调查、走访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介机构及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等单位.取得了一定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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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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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信托遗嘱。遗嘱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公证机构在办理传统类型的遗嘱公证时已经相当熟练。然而,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催生出人们更加复杂化、个性化的遗嘱要求,例如信托遗嘱,公证机构应当注意到这些新的变化,拓展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信托遗嘱时代是否已经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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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证业务因没有立法而难以开拓,原有的公证业务也日渐萎缩。但是,一些行政机关却在大量办理鉴证,律师和法律服务所亦在大量办理见证业务,导致县和县级市的公证处业务严重不足。有的县公证处只有一名公证员,亦终日无证可办。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公证改革的进程,影响公证事业的发展。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对鉴证、见证与公证的效力加以区别,借以引导当事人自觉运用公证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促进公证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