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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C2C模式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在现行商标立法相应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需对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及其"间接侵权"行为界定标准及成立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影响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  相似文献   

2.
自20世纪90年代始,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管理方面, 还是从安全保护方面都已趋于完善,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时代。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对一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侵权(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在制止直接侵权者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文试从一则商标侵权案例中就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谈一些浅薄的看法,以此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3.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应根据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注意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产品销售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以专利为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交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梳理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专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压力极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认定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具有认定主体资格;三是针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恶意投诉问题突出;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通知”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将“知道”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并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5.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8.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并无明文规定,各种纠纷发生后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亦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性质上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其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完全套用现有的法律进行规制,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注册用户之间的交易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一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负有的采取直接或间接措施避免或减少网络交易风险,保护交易方财产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义务。该义务防范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交易方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及不归因于交易方的重要信息错误、延误、丢失或不能辨认,而不包括一般的违约行为及产品责任风险。该义务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当事方之间进行更高水平的约定。最低标准可参照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设定,并融合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损害赔偿责任的"安全港"制度。  相似文献   

12.
陈禹 《法制与社会》2011,(23):261-262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使消费者获知商品的领域和范围不断延伸和拓展,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的商品信息可让更多的人知晓。由于电子交易平台的无限性和接入的低门槛性,导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程度和范围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呈几何倍数的增大。面对这样严峻的局面,企业在应对电子交易平台上商标侵权就应当采用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逐渐的发展起来,在经历了BTOB、BTOC的发展模式之后,CTOC这样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其发展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不健全,对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责任的认定还不那么明确,并且知识产权法学界对此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需要学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但现行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的缺失导致权利维护困难。本文拟从传统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入手,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提出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确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Web2.0的出现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侵权主体分散化、侵权角色多重化、侵权行为多样化、侵权关系复杂化,这一趋势使得传统商标领域的规则很难有效地为权利人服务.为了更好地促进Web2.0的发展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找寻主体相对集中、角色单一、对于网络行为有较高级别的管理能力和处于网络关系上层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来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扩大商标权的保护,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6.
吕凯  杨丹芳 《法制与社会》2011,(33):104-105
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的用户往往具有隐蔽性,网络服务提供商经常成为此类诉讼的被告。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其网站上的信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文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的分析,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且针对以上不足,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的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17.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间接侵权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由于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困难,可以通过其对于商标权人侵权通知的回应来判断其主观心态.当其采取必要措施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有效规制该类侵权行为并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在回顾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等加以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也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呢?是否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本文通过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的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若干思考,以期能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  相似文献   

20.
在科技与生活日新月异的当下,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主体规制与行为规制的双重萎缩,网络交易平台商事前审查义务之界分从而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笔者以“事故避免可能性”的经济权衡为指引,将既有司法经验提炼为实质利益的确定性标准,并进一步构建出行业类别标准,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商虽没有从侵权信息的传播或交易中获利但亦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情形,期望有效解决当下之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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