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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界定了立案工作职责范围。1999年9月8日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将立案庭的职责规范如下: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诉讼案进行立案登记。2.对上诉案件、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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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省院《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审判方式、审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内外监督机制等方面改革,并逐步推进审判组织制度、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一、开展“大立案”工作改革(一)制定了《茂名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程》。前年11月份,该院制定了规程,对大立案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实行统一立案,所有受理的案件都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登记、核准诉讼费、编案号、分流、移交各业务庭。二是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三是开展案件“四排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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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全省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的现状(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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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5月11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副院长傅俊平带领纪检监察室、刑庭、立案庭主要负责人深入无锡市金桥商贸城副食品交易市场开展"三解三促"活动,通过倾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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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或公诉人的起诉进行形式或实质方面的庭前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决行为。不予受理情形在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然而,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不予受理的具体规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其合理性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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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递进化解压实基层责任为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带来的新变化,立足于解决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涉诉信访双重上浮的压力,北京高院探索建立了申诉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对当事人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明显不符合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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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民商案件后,对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立案调解可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纷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能避免因不服判决而减少无理缠诉和无理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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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朱维究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范围的涵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即行政诉讼的范围,也称法院的特定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就是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的范围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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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案庭在审查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否正确时,可能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因此也就可能导致立案庭所作认定与之后审判庭的实体审理重复甚至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降低管辖权成立的证明标准,使立案庭的审查行为产生类似于管辖权恒定的效力.但从理论合理性上考虑,根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还是需要改革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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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手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的新型案件越来越多,2009年1月至12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就陆续受理了通过手机网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共23件,涉及当事人26人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本刊电话采访了婺城法院刑庭庭长郑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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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少年审判机构改革的同时,配套制度也应有新的发展,笔者认为目前可试行以下几项制度:一、设立案件受理制度。未成年人由于受到年龄的限制,难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少年法院的立案庭可以一改普通法院坐等案件上门,不告不理的习惯,不但要受理告诉案件,而且还应与工、青、妇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加强联系,在少年保护与犯罪预防上主动出击。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无论任何组织、个人提起诉讼,都应受理,并在诉讼费的收取上,根据少年案件的特殊性,灵活采取缓、减、免等方式。二、设立不定期刑制度。不定期刑判决是法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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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后往往案件被卡在立案庭而不能进一步进行下去。多数情况下,立案庭法官会告知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如证据不足等)而不能立案,但是也有时甚至什么理由都没有而直接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而非裁定。这时,当事人既不能上诉又没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因此,当代理的案件遇到这种情况时,作为律师如何帮助委托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合法权益越来越成为当务之急,也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刻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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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两高’同法解释相互撞车的问题新刑诉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均搞了一个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但由于认识不一致,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相互撞车,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审查内容,第118条规定了案件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退回检察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依法受理、决定开庭审理”,但最高检察院制定的“规则”却未明确规定怎样处理法院审查后决定不开庭审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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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旨在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最低审级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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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最近,我院受理了一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赌博案件,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还犯有重婚罪行,但被告人的妻子不向法院起诉;检察院则认为,重婚案件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不予补充起诉。可是,没有控告,法院又无法判处。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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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是受理广东全省海域和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02年3月作出《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但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和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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