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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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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预见规则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在规范违约责任的承担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合理预见原则的要素包括主体要素、时间要素、内容要素和标准要素。在实践中,关于合理预见原则的运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  相似文献   

2.
孙丽娜 《政府法制》2005,(21):44-45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 的手段,在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交易风 险、鼓励交易活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 的作用。然而,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其原因之一,可预见规则 规定的模糊性;原因之二,法官运用不可 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 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如何克服可预见 规则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其最根本之 处在于从深层次挖掘可预见性规则的法 理基础。 一、可预见规则蕴含于信赖原则之 中。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契约是合理相 互期待获益的正值的交易关系,其目的 是尽可能地增加有益信赖。“有益信赖” 是指那些承诺义务被遵守当事人便可获 益的信赖。该信赖应为许诺人合理地预 料到。许诺人所合理预料到的与被许诺 人所合理信赖的是相互依存的。基于不 能为许诺人所预见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 是不合理的,基于信赖而作出的不合理 行为又不是能够被经常预见到的,使用 许诺人所能预见的结果作为标准判断信 赖是不是合理,较为妥当,因为它表明了  相似文献   

3.
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可预见性规则,又称之为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在限定合同违约责任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英美法上称为“合理预见规则”,法国法中称为“可能预见规则”。两大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虽然出自同源,但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渊源、理论学说、例外情形以及预见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  相似文献   

4.
叶金强 《法律科学》2013,31(3):140-146
可预见性规则在契约法中担当着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角色,规则于解释论上的妥适展开,取决于价值基础的厘清及技术工具的合理选择.可预见规则背后具有复杂的价值构成,其中分量最重的两项是私的自治的尊重和给付均衡的维持.技术上可采理性人标准来判断损失是否可以预见,标准的具体化系在价值指引下结合个案情境确定理性人能力和知识状况,可预见程度在标准适用中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介绍英美法系有关可预见性规则的几个经典案例、及美国相关成文规则的基础上,对该规则加以了展开分析,讨论了预见主体、预见对象、预见时间、预见程度等基本问题,并引述了效英美法学家对该规则的评述。  相似文献   

6.
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合同中对违约赔偿损失数额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各有自己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规则既有存在的合理之处,又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即使在存在弊端的情况下,可预见性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7.
刘云升  刘娟 《河北法学》2002,20(5):50-54
分析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是正确理解和操作该规则的前提。由于各国合同法对该规则内容表述不一,造成适用上的诸多区别。我国《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借鉴了两大法系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比较法方法进一步论证该规则的构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8.
违约损害赔偿中合理预见规则判断标准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违约损害边际的判断标准,学理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合理预见规则,直接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粗疏、高度的概括性和适用弹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合理预见规则时,存在较多不确  相似文献   

9.
鉴于《合同法》第113 条所确立的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法官、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本文在探寻该规则追求意旨的基础上,分析了它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时应该考虑的要素;并在考察、比较不同国家相关立法、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适用该规则时,对应否预见的判断应采用如下标准: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以通常情况为一般标准,以事先声明为特例,同时尊重既有司法惯例。  相似文献   

10.
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12.
杨秀朝 《时代法学》2011,9(4):88-93
在学理上,过错的认定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两种学说提出了不同的过错认定规则。从本文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司法判决看,我国法院对过错的认定,大多数判决采用客观标准,通常采用两步认定规则: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的程度,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采用主观标准的判决,过错认定的标准及规则,是行为人对致害行为或者损害结果有无预见或是否应当预见以及所持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因旅游合同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宜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而不便进行强制履行:在具体损害赔偿的范围上也应坚持以可预见规则加以限定,并可通过将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个部分来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根据合同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在任何国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都不是无限的。特别是我国统一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及合理预见规则,怎样界定合同中的利益与损害,如何运用具体标准与规则合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系统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像现实的损失那样容易计算,把握不好就会有失公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显得越发重要。  相似文献   

16.
罗慧敏 《法制与社会》2012,(3):251-252,257
本文回顾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轨迹,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应以意思自治原则及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在其具体适用上,应考虑预见的主体、时间及可预见的范围、程度等具体因素,并注意其适用的例外。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应用该规则排除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7.
杨会 《法治研究》2013,(5):76-81
包括直接结合行为和间接结合行为的结合型数人侵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应该为数人侵权责任研究所遗忘。间接结合行为是由原因行为与强条件行为组成的结合型数人侵权行为。认定强条件行为的标准是合理预见规则。  相似文献   

18.
彭真明 《法学评论》2006,24(4):49-57
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只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它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判断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在认定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对于事实因果关系,以“重大性”为依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预见说”;对于不实财务报告“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应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9.
罗洁 《人民司法》2020,(2):74-77
【裁判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为修复费用或货物实际损失。贬值率计算方式排除了市场价格的变动因素,从平衡承运人与货方利益出发计算实际损失。结合合同违约赔偿之因果联系规则及合理预见规则,即使货物受损时市场价格上涨,亦可采用贬值率计算损失。  相似文献   

20.
团体保险不同于普通人身保险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多数性,故在团体保险中必须创制合理的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美国两个典型的判例产生的"代理"规则和"通知—损害"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团体保险中这两个规则适用的许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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