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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认为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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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伍现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防范力量,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然,保安员也是一个职业性较强、风险较高的行业,他们随时都会面临从天而降的伤害,甚至是牺牲。近年来,保安员“流血又流泪”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让大众深思——加强保安员意外伤害保障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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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许某生前系那坡县林业局聘用的一名护林员。2008年7月,那坡县林业局为57名员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许某也在其中,投保金额为3.7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条规定: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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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请注意儿童意外伤害艾藜现代家庭以独生子女为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一般把注意力放在孩子的身体状况、吃穿以及上哪个幼儿园上,很少注意儿童的意外伤害。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儿童意外伤害的事例也有增多的趋势。最常见的有以下诸多方面。一、气管异物伤害。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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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6日8时,江西九江瑞昌间发生5.7级地震,截至27日11时致13人死亡。在九江市地震死亡的12人中,除2人是因为震灾引发疾病在医院死亡外,其余10人有的因建筑物倒塌致死,有的因工地脚手架坍塌而死。这样的风险应如何规避?又有哪些案例可以借鉴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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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总人口达到1500万,0-18岁人口约150万。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交通意外伤害成为北京市5岁以下除婴儿外儿童死亡的第一位原因,其他年龄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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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学生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许多在校大学生假期里都会寻找一些社会实践的机会,目的在于积累社会经验,为就业做好铺垫。如今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一些和自己所学专业有较密切联系的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身份进行社会实践。寻找此类实习机会是很容易的,为什么呢?对用人单位来说,平白无故多了一些免费的劳动力为单位服务,何乐而不为,而且这些劳动力求知欲强,勤劳肯干,对工作类别不挑剔,实在是难得的"好员工";对实习生来说,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就不会对单位正式员工构成工作上的威胁,因此正式员工对于实习生是不吝赐教的,而且作为大学生参与实习最大目的在于用实践来巩固理论,而不在于对工作类别、报酬等的要求,所以实习对他们来说实在是学习的"好机会"。可见。此类实习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实习生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也是它之所以盛行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实习的增多,这其中隐藏的弊端也暴露无遗,即实习生一旦在实习过程中因为工作而受到伤害,他的权益由谁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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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上午,市民政局和中国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市民政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为户籍80周岁以上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项目”正式启动。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长祖玉琴、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郑小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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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东台支公司)[案情]原告周某系江苏省东台市中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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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生活中经常要面临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由于职业与工作性质的关系,其所面临意外或危机事件的几率显然要比其他职业人群大得多。有调查表明,在和平年代,公安工作已成为社会职业中最为危险的职业之一,由职业带来的意外伤害也已成为民警执法过程中“抹不去的痛”。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90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十几万民警流血负伤;特别是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6千余人,负伤者10万余人;有人大代表感慨,警察职业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确属毫不夸张的凿实之言。此外,由于人民警察在公众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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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的安全行为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2007年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开展的"在校青少年意外伤害行为"流行病学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在校青少年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及安全知识掌握程度,使用Logistic回归分析考察了在校青少年的年级、性别、性格、安全知识掌握程度等特征对在校青少年意外伤害情况的影响及作用方向,以期能够为制定和实施适合青少年的意外伤害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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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3):44-47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使农民工辛苦的血汗钱化为泡影,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且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社会影响恶劣,亟需解决。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下,农民工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主张支付工资的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有间接联系的发包方、工程总承包方主张支付工资请求权,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这一切源自于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合同相对性就表现在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最重要的是责任的相对性,但是我国不乏有突破这一原则的立法例。将这些突破归结到一点,可以发现突破点就在于满足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需要,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实现实质的正义,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落实到实处,将发包方和工程总承包方纳入到责任体系,以切实解决我国这一关乎民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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