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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9):29-31
<正>为健全完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救助和灾害防范救援一体化衔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修订了《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23年2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一、《预案》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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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23-37
<正>吉政办函[202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1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6]239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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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3):4-18
<正>吉政发[2021]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政发[2006]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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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9):35-37
<正>为有效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规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23年3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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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杭政办函[2015]8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6月1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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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3)
<正>甬政办发[2019]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宁波市防汛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5)140号)、《宁波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3]171号)、《宁波市区抗旱水源调度预案》(甬政发[2012]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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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7):23-33
<正>市政办函〔202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5月30日西安市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应对和处置旱情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抗旱体系,促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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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4):18-38
<正>吉政办发[2021]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1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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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2):31-39
<正>吉政办发[2022]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政府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2022年6月29日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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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0,(22)
<正>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