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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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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6)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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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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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成平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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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6)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国民经济,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个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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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合作者在我国境内同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必要制定法律,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鉴此,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论证,反复研究修改,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国务院代总理李鹏 1988年1月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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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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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7)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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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6)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所称侨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或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的企业。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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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0)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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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6)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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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7):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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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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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5):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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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5)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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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Z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