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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是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主体的特殊性得到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的一致公认,但对其主体范围的界定却未达成共识。立法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过宽,司法实践中大有超越特殊主体之势。而法学理论研究中又有主体扩大论与缩小论的激烈争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立法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界定过宽的不适应性已明显地显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对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从事业务工作中,除了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相应费用之外,私下额外收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或酬礼,是否构成受贿罪,这是近期出现的争议较大的问题。肯定论者认为,按照《律师暂行条例》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且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是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这个单位名义进行的,因此律师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只要私下额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酬礼,应当以受贿犯罪论处。否定论者认为,律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一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有偿服务工作,而非受贿罪构成中所要求的公务工作,所以  相似文献   

5.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这一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律师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一、从律师的性质来看。分析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首先要搞清律师的性质。明确了我国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这一界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原因:且从律师工作的特点来说。①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聘请者的委托和聘请而不像公安、司法人员那样是基于国家的职权要求。②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为委托…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7.
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故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自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无罪。据《新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所在律…  相似文献   

8.
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的新增罪名之一。其中,关系密切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世界立法趋势、司法实践,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各种因素,科学、综合予以考量和把握。  相似文献   

12.
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明确界定,律师显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为律师的业务活动不直接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律师不具行政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不代表任何机关发号施令。对于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  相似文献   

13.
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动摇执政根基,为国内外统治阶级所重视。截止《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内容的增加,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并逐渐与国际接轨。本文拟对受贿罪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制约受贿罪主体范围的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进步与不足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于巍巍 《行政与法》2007,(9):124-126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点罪名,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性的腐败犯罪。本文以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线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提出刑法规定应该扩大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许多理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为了进一步深化受贿罪有关问题的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笔者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沿革、现行刑法中有关受贿罪主体、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等方面将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律师与程序公正似乎是两个毫无关联的问题,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潮流中,程序公正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牵涉的基本上是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审判公开等诸多涉及审判制度本身的问题,诉讼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围绕法官的作用和司法体制来讨论程序公正的实现,而完全忽略了作为辨论主角的律师。如果要从保持法官中立、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角度来分析诉讼程序,意图达到程序公正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离开律师的作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律师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成为诉讼参加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笔…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哲 《河北法学》2004,22(8):139-142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18.
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本罪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行为方式入手,对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期望能够对该罪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为深化对该罪的理论研究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在于"利权交易",但其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还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从前者的立场出发,对郑筱萸因受贿而玩忽职守的行为另行定罪,不作为受贿罪的情节考量,是妥当的;从后者的立场出发,则应该将其玩忽职守的行为作为情节评价于受贿罪中,无须另行定罪。司法判决并未采取其中的任何一种,以至于遭到重复评价的质疑。准确定位受贿罪的罪质,改造和完善受贿罪的立法模式,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并接轨相关国际公约,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0.
作者对当前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共性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涉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犯罪主体界定、受贿罪的侦查管辖及取证效力、收受未办产权过户房屋的性质、贿赂财物"私收公用"的性质判定,以及接收财物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处置问题。作者认为,对收受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行为一律以受贿罪既遂认定并不科学,而对于"私收公用"行为应当予以严格规制,确立赃款去向不改变行为性质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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