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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羁押,是在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原则指导下,为保证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尚未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暂时剥夺人身自由,关押在专门场所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羁押体现为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关于羁押期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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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羁押是一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于指定场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状态。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代表着一种人身自由被暂时剥夺的实然状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后所生成的法律状态与结果。"羁押的首要目的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等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缺失,是这些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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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作为我国拘留和逮捕措施后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并未将羁押期限、羁押场所、羁押审查、羁押救济等关键之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中心主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等不可忽视地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成本"与"收益",制约着未决羁押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综合考察多种因素,针对症结所在进行改革,才能保障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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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属性及适用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羁押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反映出不同的性质和功能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有不同的意义。现代羁押制度是在刑事法治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的 ,专门机关根据法定审查机关决定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妨害证据 ,以保证及时到案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预防再犯罪则是辅助性的。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例外的措施 ,采取替代措施应为一般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羁押制度过程中 ,要贯彻法制、比例、司法、诉权以及一次性、令状、防止双重风险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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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延长羁押期限理由含糊不清、相关规定互相矛盾、审批程序行政化、羁押场所非独立性等问题。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路径是: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明确规定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明确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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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羁押制度的特征:目的、功能及实施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意义上的羁押是对尚未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亦即所谓未判决前的拘禁。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自由影响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另一方面,羁押对有效的刑事司法而言,在许多情形下确是不可缺少的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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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中逮捕和审前羁押程序相互分离,逮捕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它一般只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而羁押是在一定期限内,以在专门场所关押的方式,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以西方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为例,列举两国的逮捕和羁押条件,并对其与我国逮捕条件的联系和区别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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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在各地调查发现,当前已决犯投监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一是不能及时投监。看守所为了节约经费,采取集中投监的办法,延长了已决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二是罪犯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违反规定保外就医。有的罪犯保外就医既不符合病残条件又不符合审批程序规定,形成“以保代放”。三是判决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实刑后无人收监,有的甚至自行出走,不知去向。四是监狱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拒收年老体弱但应投监的罪犯。已决犯投监中存在的问题有极大的危害,使刑事判决裁定不能正确执行,增加了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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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并结合我市近年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情况,就看守所当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改变超期羁押现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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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权和作为公民私权利的公民个人权利发生较量后的一种结果。如何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使未决羁押既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能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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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躲猫猫事件"发生的根源——驳"侦羁分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与未决羁押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侦羁不分”一直被学界认为是中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得到有力遏制,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中“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制度性根源之一。但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并非发生在未决羁押场所,相反,侦查机关的办公室才是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空间。而“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则与未决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并无实质性联系。因此,“侦羁分离”并非治理刑讯逼供与“牢头狱霸”现象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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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正当性的实体目的是防止未决羁押期限超过法官最终确认的徒刑期限,其制度设计的直接目的,当然是设置一种程序机制来尽可能准确预测法官的最终判决。达成未决羁押正当性的措施以实现审判结构的科学性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主要考虑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确立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包括对自然羁押与正式羁押的区分以及警察、检察官的风险选择;另一方面实现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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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未决羁押场所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前被羁押的场所问题,我国学者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不将其作为重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究。然而,随着一些学者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在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和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背景下,理论界开始逐步注意到未决羁押场所设置并非一个小问题,而是与公民的人权保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于是,学术界开始强烈呼吁对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建议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的领导,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以便减少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似乎很少有人对此进行周密的论证。为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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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4日至9日,笔者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成的赴荷兰、西班牙考察团,重点考察在押人投诉处理机制,了解欧盟一些国家处理被羁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的已决犯和未决犯的申诉、控告和举报的做法。考察团先后与荷兰马斯特里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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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降低捕后羁押率、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这项制度不断深化,检察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如怎样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是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依申请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如何适用法律?对法院决定逮捕羁押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检察监督权等等。在当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实践不统一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和探讨这些问题,达到规范审查工作机制,提高检察监督效果的目的。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