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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的立法权限,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性的,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个体规定的事项;二是纯地方事务的;三是专属立法权事项之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比较多的同志提出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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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虽然规定了政府规章的委托立法,但一直在立法实践中被漠视。贵州省省政府将政府规章交由一律师事务所起草,从而启动了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委托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制定采取委托立法可以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解决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的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采取委托立法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与程序公正。为使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委托立法更具实效性,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委托立法,明确委托立法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专业性的组织专司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委托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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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人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60-62
地方立法权的明细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的内在要求,我国目前关于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还较为模糊,严重制约着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中央和地方、各地方立法主体、立法法规定的“不抵触”原则作出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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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庆玲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5):62-65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一方面,国家立法对地方立法起着指导和依据作用,地方立法总体上从属于国家立法,执行着国家立法;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又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相对独立于国家立法。正确认识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有利于中国法制体系的整体发展,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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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3):109-116
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全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时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带来法治碎片化、立法质量下降、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侵蚀中央立法权的危险,对此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可采取稳步推进方式,实现成熟一个赋予一个的渐进性路径,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对受赋权的地方立法加强备案审查以及定期评估,并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以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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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2019,(3):117-123
因为我国"政府投资法"尚未出台,目前对政府投资的规制以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但各地关于政府投资范围的规定差异很大,法治化不足。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行政官员"政绩"的片面追求、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行投资体制及财税体制的弊端共同促成政府投资范围"泛化"的现象。新时代政府投资范围的合理界定,需要确立行政任务性质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标准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标准等法律标准。在立法实践中,还需从法律上构建政府投资的清单制度,分别对禁止投资、应当投资、可以投资的项目清单做出规定,同时构建相应的定期评估机制,从而规范和控制政府投资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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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振民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5):20-2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政府治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中间和基础环节。然而,推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此,立足推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通过再造地方政府治理体系、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大力发展公民组织和加强地方电子政府建设,以期实现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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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皖宁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3,(1):48-57+103-104
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实现依法治债需要有力有效的监督体系作为保障。当前,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承担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监督职责,尚未形成严密充分的监督体系。构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体系总体上应当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使省级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强化公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监督职责,需要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各部门职责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的作用;同时,应当构建由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市场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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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规范公共权力程序化和法治化运作的制度安排。地方立法权是宪政的基本范畴,涉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在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适度扩展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功能。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应在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等方面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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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民崇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1):16-20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投资决策模式主要采取的是封闭型精英投资决策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精英"的权重,政府的主导因素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弱化了专家论证、公民参与的份量。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阶段,对省级政府投资决策模式进行转变是将决策失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最为现实可行的选择,从而可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最终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将公众参与型开放模式作为未来我国省级政府投资决策模式,可以尝试从决策主体、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四个方面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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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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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六大报告从国家政策层面首先提出民生概念以来,民生逐步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各级政府纷纷将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其重要的工作任务。而从治国方略的角度讲,任何一项工作只有被纳入到法治框架中,才能使其更具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兑现对法治价值的承诺。就民生工作而言,首先的就是要使相关的民生措施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传统的民生话语与现代法治话语皆以特定主体的需求为出发点,这成就了两者对接的可能性,即民生话语可以转换为民生权利概念;民生权利具有主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内容的基础性和发展性、权利实现的政府义务性等基本特征,进而划定了民生立法的基本范围;地方民生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关注所有社会成员,奉行公平主旨,突出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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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治理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其发展与地方治理的发展过程一脉相承、紧密相联。本文简要梳理了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研究的国夕卜根源,理论的引进、传播与形成过程,对我国当下地方政府治理研究现状作了简要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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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奢侈行政现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政府的各种奢侈浪费现象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奢侈行政之风已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地方政府奢侈行政现象具有行为方式的"常规性"、行为表现的"炫耀性"和行为性质的"灰色性"等特征,其发展必将导致行政成本急剧上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行政效能明显降低及社会肌体被侵蚀腐化等危害.因此,积极培育节约型行政文化、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法规体系、健全行政绩效考核制度及行政问责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成为遏制奢侈行政现象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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