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口供的证明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揭发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口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这也是口供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由于口供的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必须对口供的证明力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2.
在铁路货盗案件的定案过程中,尤其是在盗窃犯罪团伙供出的积案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在整个证据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对于团伙犯罪中仅有被告人的一致的、没有相互矛盾的、取证程序合法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物证的案件,能否定案?我们认为,既要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的原则,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同时,遏制刑讯逼供,既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要合理科学地设置举证责任,也应当理性对待口供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证据的属性,因其能为案件侦破提供丰富的证据线索而倍受侦查人员的重视。在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下,被告人供述证据的非法获得与使用滋生了严重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刑讯逼供泛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法庭裁判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一批冤假错案的集中爆发,也催生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仍是立足原有司法体制土壤中的技术革新,难以弥补体制本身的漏洞,实践中有关非法供述证据研究方向的偏离、相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流于形式都反映了非法供述证据在新刑诉时代仍将存在排除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  相似文献   

5.
焦悦勤 《理论探索》2007,(5):150-153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多方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但是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这突出表现为未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或辩护人行使权利缺乏程序保障,强制措施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刑事辩护风险过大,等等。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应当确立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建立有效的侦查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6.
白冰 《理论探索》2020,(4):120-128
在对被告人阅卷权的争论中,实务人士担忧被告人翻供的现象尤为突出。这种"翻供恐惧症"在刑事司法中有普遍的现实表现:竭力寻求限制翻供发生的对策,赋予翻供畸高的代价,有意忽视翻供对案件审理的价值。"翻供恐惧症"的原因主要包括: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口供中心主义产生的负面影响,庭审缺乏实质性内容。破解"翻供恐惧症",应当确立尊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决定翻供与否的观念;充分发挥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应对翻供的作用;提升刑事侦查水平,摆脱对口供的片面依赖;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削弱被告人翻供的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7.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一切崇尚法治的国家所必须坚持的刑事司法准则,也是法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重要的宪法权利.自美国宪法正式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能力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正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同样有必要确立这一特权规则.为此应当废除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义务,建立和完善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有关的配套规则,同时在宪法上将这一特权正式确立为公民的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8.
王鹤松 《学理论》2013,(13):111-113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关注,其改革和完善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等老生常谈问题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孕育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本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有利于突破刑事辩护在现实中的瓶颈,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和进步。  相似文献   

9.
安晓玲 《理论导刊》2001,(10):48-49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诉讼法在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下,增加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侧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制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大举措。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实际情况的一些新变化,我国诉讼制度又面临新的问题:沉默权是否应引入诉讼制度,这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大胆将沉默权引入诉讼程序。他们在《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规定,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保持沉默。对这一…  相似文献   

10.
刑事控辩是国家公诉人与辩护人或被告人之间进行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的一种对抗式争辩行为.控辩主体上的不平等,势必导致辩方的弱势.刑事控辩平等,是当前世界诉讼文明与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要确保刑事控辩的平等价值得以实现,有赖于①立法形式上的有效确立;②司法行为中的自觉遵守;③法官中立地位的有效保证;④辨护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行.  相似文献   

11.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采用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对重复性供述的“诱因”仅规定了刑讯逼供这一类非法取供行为,规范上存在排除范围过窄、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110个刑事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适用率低,重复性供述排除不彻底的困境。基于此,一方面应拓展“诱因”范围,将严重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供行为取得的重复性供述也划定在排除范围内,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排除无依据”难题。另一方面应将“例外情形”的判断与认罪认罚制度、驻所检察官制度结合,完善非法取供行为举证责任制度,以保证供述的真实性与自愿性。  相似文献   

12.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犯罪嫌疑人讯问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既有助于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翻供,又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悔罪,坦然接受法律的惩罚和改造。对430名在押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心理感受的调查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主要有20方面的心理感受,它们大部分属于"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等积极的心理感受,但也有部分属于"害怕法律惩罚"、"心理压力大"、"后悔自己供述犯罪"等消极的心理感受,此种心理感受的存在有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和抗拒法律惩罚改造的风险。  相似文献   

13.
中世纪的欧洲是暴力和嗜血的,在这个野蛮的时期,残酷的刑讯方法足以让被刑讯者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很多刑讯方法是泯灭人性,甚至是极度变态的,它们无情地摧残着人们的身体,目的是弄清同案犯姓名、逼取被告人口供和获得证言。中世纪的法学家们也同样认为通过刑讯所获取的口供是缺乏自愿性的,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比较人性化的刑讯程序,但这些刑讯程序并不能改善被刑讯者的处境或者避免他们做出违心的供述,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让被刑讯者遭受更大的痛苦和折磨。  相似文献   

14.
沸沸扬扬的李庄案最终于2010年2月9日尘埃落定。自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之日起,该案即获得各界广泛关注。围绕着李庄是否有罪,法庭内外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交锋即从未停止过。然而,笔者并不想从实体角度对该案予以探讨,仅对李庄案诉讼活动中对于回避制度的实践过程加以探析,以期能对日后司法制度之完善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5.
李永忠  陈范华  常智敏 《学理论》2009,(21):138-140
在同济大学为躲避战乱而与李庄风云际会的六年中,先后经历了三任校长。第二任校长丁文渊给同济带来了短暂的混乱,但第一任校长周均时和第三任校长徐诵明对同济的教学管理、学术科研、系科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大力革新。他们的卓越贡献使同济在艰难困苦的李庄时期仍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同济成长为国际性与综合性大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学理论》2013,(1)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多项权利,以保障其辩护权的顺利实施。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单纯地赋予其权利而没有相应的侵权救济机制是不能顺利实现保障其辩护权的目的的。只有在赋予权利的基础上辅之以程序救济机制,才能使其辩护权得到更好的实施。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得以尊重既是珍视人权的体现,也是现代诉讼构造的要求.为避免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被告人之权利不致落空,律师权利就必须得以切实的保障.因为律师权利得以实现是被告人之各项权利得以落实的最重要保障因素.我国刑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以及遭遇的尴尬已为人所共知.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律师权利缺乏保障,当中又主要是因为缺少程序性的制裁机制.因此,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建立便成为了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8.
茆琛 《瞭望》2004,(24)
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们在了解案件全过程之后,是否也该反思现行考试制度的诸多漏洞,并切实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本条规定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该原则的制定,不仅弥补了旧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不足,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对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的发生,顺利地完成新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罪推定的原则 (一)无罪推定的定义 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这项原则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它的具体内容是: 1.适用的对象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控告犯有罪行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没有被告人,其它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所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也可能是无罪的人或者是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实际上是一个被追究、待证明的对象,这就要求,在诉讼中必须对被告人既不能开始就把被告人、嫌疑人当作罪犯而剥夺他的诉讼权利,也不能放松对被告人的追究,而只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逐步明确。  相似文献   

20.
侯斯强 《学理论》2009,(15):119-120
沉默权制度源自英国,后为各个法律发达国家所继承,其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对于人权人性的尊重;我国现行的口供制度中,强调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忽略其沉默权,使得公民的多项权利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本文从沉默权的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憾,阐明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