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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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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8-35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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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投机倒把罪的罪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投机倒把罪完全是基于国家对市场、对经济秩序的微观控制的产物,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只有在中国、前苏联、越南等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才设立有投机倒把罪,而在英、美、德、意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则没有投机倒把或类似于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法律出现滞后现象,已不适应经济形势的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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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过十余年来的反复论争与摸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终于取代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并为党的十四大所肯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途径和目标。投机倒把罪作为与市场联系最为紧密的犯罪之一,首先面临着立法修改的抉择。一,体制的巨大转变,决定了投机倒把罪的刑法规范应予废除投机倒把刑法规范产生于特定的经济体制,这就是由国家通过计划直接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及消费品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即使存在市场,也只可能存在卖方市场,即产品供不应求的市场,并且市场基本上只以消费品的交换为内容。由于买方无市场自由,物之稀少使交换更有利可图,而价格体系的双轨价差使交换更具吸引力,因此,投机倒把行为自然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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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当前,在进一步放宽农村政策、搞活经济的进程中,有的同志认为过去有些明令禁止的经济活动,现在已作为正当经营交易看待,即使有些违反市场管理、物价政策,也仅是一般的违章违法行为,构不成投机倒把罪,因而对投机倒把的活动的查处,有松懈之势。这是一种误解。依法打击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并注重防治,对于搞活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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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条款,这种以借贷名义出现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企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企在借贷关系中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是一种有偿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国企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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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法学》今年第9期披露的戴振祥被作为投机倒把罪逮捕起诉的报导后,顿然产生一种不安与忧虑,感到在改革、开放急剧发展的形势下,对什么是投机倒把,什么经济行为应该打击或保护,还处于一种迷糊状态.这是为什么? 经营商品房同投机倒把并无联系可以说,历次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法规,从未把经营商品房作为投机倒把行为.过去不允许把房屋作为商品经营,但找不到经营商品房是投机倒把的规定.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3号文件中规定的十二种投机倒把行为中没有涉及.1987年9月国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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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投机倒把行为的犯罪与违法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坚持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同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并行不悖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正是为了保证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顺利地健康地进行。归根结蒂,是为了保护生产力,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当前在进一步放宽农村政策,搞活经济的进程中划清正当经营与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为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是极其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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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同志主张,对那些大量制造、贩卖假药,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应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也不一,有的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判处,有的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按照投机倒把罪论处的主要理由是:(1)假药也是投机倒把的犯罪对象;(2)制造、贩卖假药数量多、获利大的,其侵犯的客体已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而定制造、贩卖假药罪则处刑太轻,罚不当罪,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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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振祥、王国印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案,是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投机倒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客观上要有违反上述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综观戴振祥的一切活动,能沾上边的就是工商管理法规.那么,工商管理法规有无对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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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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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把投机倒把罪作为打击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投机倒把罪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市场经济矛盾日趋尖锐,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已势在必行。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僵化的统制市场管理秩序,逐步形成了一个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机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已向全社会经济生活渗透。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行债券、股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任何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发生和发生作用的现象。这样原来作为投机倒把罪处理的诸如坐地批发、黑市经纪、居间牟利、转包渔利已不再认为犯罪,就是期货交易、私营企业雇工剥削收入也视为合法。因此我们在修订刑法时应以保护社会主义新商品市场机制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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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