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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近年来一个新名词"毒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毒驾行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驾肇事呈爆发式的增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和酒驾一样入刑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并引发各界的热议。分析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以及在实践中查处毒驾所面临的困境,可以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后的六年间,社会各界对枉法仲裁是否需要刑法规制存有较大争论,并呈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反对论者主张枉法仲裁罪应该予以取消、废止,赞成论者认为情节严重的枉法仲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仲裁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应当入刑。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都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第一次明确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规定在刑法之中,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数额限制。尽管如此,扒窃行为依然高发,而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扒窃案件却屈指可数,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背离了扒窃入刑的立法目的。从扒窃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扒窃入刑的意义,检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刑罚正义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江耘 《中国人大》2013,(5):49-50
随着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一声"毒驾入刑"的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加入到立法整治毒驾"的声援大军中。"这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在杀人!"面对记者的采访,傅企平特别强  相似文献   

5.
《时代主人》2016,(4):45
目前,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个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并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同时,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  相似文献   

6.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7.
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8.
<正>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在全国正式实施。"刑九"对交通违法的惩处再度升级,校车及旅游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反规定驾驶危化品车辆等的行为也纳入"危险驾驶罪"。此外,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也被纳入刑法,严重者获刑3-7年。"刑九"中对交通违法行为加重了惩罚力度,是一种以罚求治、重典治乱的法律惩罚手段。但除了惩罚之外,交通违法行为入刑"扩容"与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为规制替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代替考试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在适用时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从范围上看,替考入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这种国家考试的设定必须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行为方式上看,代替考试罪中的替考行为应限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而不应当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从主观方面上看,替考者应当具有"为他人"参加考试的意图;在刑罚的适用上,则需要区别对待,尽量轻缓。  相似文献   

10.
随着隐私权的“入典”,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相对完备,但刑法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却稍显乏力。作为保障法,刑法有必要在隐私权的保护上作出相应跟进,将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入刑。“偷拍裙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的法律规定已不足规制该行为,因此,有必要以增设新罪的方式动用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具体的立法设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之后增设“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私密部位、私密活动罪”“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视频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一。  相似文献   

11.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代考入刑,引发了社会热议。对代考是否入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调查报告,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得出代考不入刑较为合理的结论。从刑法的谦抑性、经济性、明确性的角度看,代考不入刑较为合理。针对代考现象,可以汲取外国及香港的刑法经验,将其纳入刑法已有罪名中去,不单独设立罪名,以免增加刑法的成本。此外,应加强防范与监督机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督促学生自我约束,从源头上杜绝代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正"史上最严"高考来了!今年高考之所以定义为史上最严,就在于这是"刑九"施行后的首次高考。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作弊入刑。简言之,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一旦被发现,当事人就面临被刑法制裁的风险,轻则拘役,重则入刑,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众所周知,多年来不少地方出现过高考舞弊事件,比如吉林松原、广东电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阳、甘肃天水、河南开封等地均是如此。以2004年的濮阳舞弊  相似文献   

14.
<正>笔者认为,酒驾须受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约束,不应一律追刑。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概念,根据该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5.
"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16.
古"刑"字有两种写法:"W刂"和"井刂"。"W刂"指断颈斩首的刑罚,"井刂"指作为法制的刑法,但后代因混淆而模糊,至清代已皆写成"刑"。《尚书.吕刑》中"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一语是记苗民以"刑"为"法"之罪,不能据以认为苗民创制了刑法。《尚书》中,虞谈法,士论刑;《论语》中,孔子将政法与道德并列对举,将刑与礼并列对举,从中可看出"法"与"刑"的区别。上古各代法籍很多,并非都是刑法。即便是商鞅的"赏诛之法",其赏罚之中,刑也只是法的一个方面。汉代的政界和学界混淆了"法"和"刑",但中国社会并没有从此就忽略了"法"与"刑"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车振宁 《人民公安》2012,(20):10-13
毒品对于人类的危害已经无需赘言。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这两个看似不搭界的行为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强奸罪作为严重侵犯妇女正当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的情况相当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往往容易混淆。因而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对于准确认定强奸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一、引言] "毒驾",即吸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吸毒后机体在毒品影响下,或者在毒瘾发作时驾驶机动车辆(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乃至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相较于"毒驾",公众更为熟悉的是"酒驾".目前,"酒驾"以"危险驾驶罪"已纳入刑法,而危害远甚于"酒驾"的"毒驾"仅为违法行为.由此可以预测,"酒驾"和"毒驾"将呈此消彼长的态势,社会认识不足、相关立法滞后、技术手段缺乏等客观因素必然助长"毒驾"的发生、发展和蔓延."毒驾"问题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20.
见危不救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重大财产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公共利益受损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以及有能力协助救助而不进行协助救助的行为。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身份"型和"特殊身份"型的见危不救。对于"普通身份"型的见危不救,各国步调基本一致,确定了其非犯罪化的趋势,而对于"特殊身份"型的见危不救,像美国、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都已将其纳入刑法之中,而我国刑法尚未对此予以明确。目前,对特定主体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的讨论依然激烈,反对者多担心其入罪会导致道德法律化以及影响刑法的谦抑性等弊端,但综合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到人格提升、刑法完善以及当前世界刑法的整体趋势,将特定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还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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