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学》1984,(10)
一、简释夏商“五刑”和隋唐“五刑”。夏商“五刑”指墨、劓、剕、宫、大辟。简释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第23页(下面简称《教程》)。隋唐“五刑”指笞、杖、徒、流、死。简释见《教程》第206页。二、简述周朝礼和刑的关系。周朝的法,包括礼和刑两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
在《唐律疏议》的《户婚》篇中,曾有“婚书”的记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疏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私约,注云: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相似文献   

3.
<正>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游牧民族统治者建立的全国性的封建王朝。忽必烈夺取政权后,为适应中原地区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采行汉法治理汉地,同时又保存了蒙古传统的特色。根据《元史·刑法志》的记载,元代五刑体制是与前代不同的。关于笞杖刑,前几代笞杖刑,从来都是以十为结数。笞刑数分: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刑数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杖各五等,凡十等。忽  相似文献   

4.
北宋初建,太祖赵匡胤定“折杖法”,并正式列入建隆四年颁行的《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内。“折杖” (即《宋刑统》五刑中的“决脊或臀杖”)究属什么性质,作何解释,学术界一直有分歧。散见在法学辞典、专著、教科书和文章中的论点,主要有“附加刑”之说和“代用刑”之说。现仅就这两种说法,试加考察、辨析,期能对宋初法制状况的了解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说明韩非的形名学是与他的法术思想结合在一起的,也是为他的法术思想服务的。“刑”与“形”古通用,“刑名”即“形名”。《尹文子·大道上》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  相似文献   

6.
唐明两朝严法署置官额傅光明在我国历史上,唐朝和明朝对官员定额十分重视,纳入了法制轨道。《唐律·职制》上的“官有员数”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期律·吏律、职制》的“滥设官吏”条...  相似文献   

7.
谢红星 《北方法学》2012,(2):110-120
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8.
《法学》1983,(7)
一、封建法典中,什么叫“谋反”、“谋判?”两者有什么共同点? 二、什么叫“直诉”、“越诉”?明代法律对“越诉”有何规定?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有哪些重要特点? 四、唐代法律制度有哪几种主要法律形式?试述其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五、唐律在维护封建特权和阶级压迫制度方面有何规定,试详细论述之。六、清末《大清新刑律》对《大清律》的体例、刑名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原因是什么,影响如何?  相似文献   

9.
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没有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呢?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对于实行过限,我国《唐律》就有规定,《唐律》对实行过限虽未设一般性的规定,但对于个别罪名则特别明示其处罚原则。例如《唐律·贼盗》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据此,参与共同盗窃而非谋议强盗者,对他人之临时起意  相似文献   

10.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关于“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  相似文献   

11.
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唐会要》史实辨证一例涂家飞贞观十六年六月,苑西守监穆裕,农囿不修。太宗怒甚,命于朝堂斩之.侍臣战,莫敢进言。太子承乾谏曰:“人者有生最灵,一死不可复活。命即斩之,理恐未尽,请付法司推鞠。”太宗意解,即笞而释之。长孙无忌进曰:“陛下发天威之怒,太子犯...  相似文献   

13.
张先昌 《法学研究》2002,(4):154-160
《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它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之条”、扩大对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为唐宋王朝所继承 ,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议解云:“唐律一准于礼,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终于唐。”由此看,在中国古代法中,“一准于礼”原是一项传统。其实,这不但是唐以后历朝法律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色。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  相似文献   

15.
一、补充性的单行法今本《尚书》虽出于伪托,但其中原为今文和真古文《尚书》共有的《尧典》等28篇,一般都基本肯定为信史。有些篇本身就是国家的原始政令档案,或以“诰”名,或以“命”称,或虽无命诰之名,而有命诰之实。  相似文献   

16.
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17.
“官当”是我国封建社会以官品抵作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以一定的官品抵销一定的刑罚。《晋律》规定免官比三岁刑;隋《开皇律》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唐律》亦有类此规定。如有兼官,先以高者当,罪  相似文献   

18.
<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19.
“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所以,“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宽免。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  相似文献   

20.
龚敏迪 《政府法制》2012,(12):45-45
对于妓乐助兴,也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经过应官侍者”外,各州县官“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而用妓乐宴会者,杖八十”;《职制敕》规定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