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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建,太祖赵匡胤定“折杖法”,并正式列入建隆四年颁行的《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内。“折杖” (即《宋刑统》五刑中的“决脊或臀杖”)究属什么性质,作何解释,学术界一直有分歧。散见在法学辞典、专著、教科书和文章中的论点,主要有“附加刑”之说和“代用刑”之说。现仅就这两种说法,试加考察、辨析,期能对宋初法制状况的了解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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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两朝严法署置官额傅光明在我国历史上,唐朝和明朝对官员定额十分重视,纳入了法制轨道。《唐律·职制》上的“官有员数”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期律·吏律、职制》的“滥设官吏”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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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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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关于“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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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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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史实辨证一例涂家飞贞观十六年六月,苑西守监穆裕,农囿不修。太宗怒甚,命于朝堂斩之.侍臣战,莫敢进言。太子承乾谏曰:“人者有生最灵,一死不可复活。命即斩之,理恐未尽,请付法司推鞠。”太宗意解,即笞而释之。长孙无忌进曰:“陛下发天威之怒,太子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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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它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之条”、扩大对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为唐宋王朝所继承 ,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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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议解云:“唐律一准于礼,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终于唐。”由此看,在中国古代法中,“一准于礼”原是一项传统。其实,这不但是唐以后历朝法律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色。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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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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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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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所以,“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宽免。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