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为权利能力,即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只要具备了权利能力,即可成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法律人格是民事能力的抽象,是确认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
随着科技发展,人工智能向更加自主和智能的方向进步,人类社会也从大数据时代步入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但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它的到来不停的冲击着传统的法律框架,对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提出了挑战。而以自主数据采集和深度学习为基础的现行自主式人工智能,对法律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我们必须正视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将人工智能赋予有限的法律人格,让自主化人工智能承担起部分的法律责任,这既能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又不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以从各种自然共同体和人为共同体的依附中独立出来为前提,能为自己代言是人工智能获得独立人格的基础。强行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行为是如同猎狐人规则一样的伪善,是极端不正义的体现。即便是赋予超人工智能独立人格,但由于人类应当具有控制人工智能的能力,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便成为了减损的人格,从而使人工智能失去了非难的可能,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也变成为了伪命题。因此刺破人工智能的人格面纱,对人工智能独立主体地位的否定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否定了人工高智能的独立人格,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变成了无稽之谈,从而过失共同正犯也就凸显了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追究人工智能研发者和生产者的过失责任成为了德国实务界的共识。对人工智能独立人格的否定和对人工智能犯罪增设独立条款的相继否定并不意味着对人工智能所带来风险的忽视,而是指现有体系内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对刑法的冲击。风险刑法在应对未知风险时显示了其独特的价值,结果避免之虞是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归责条件;而动物风险则对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去犯罪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型。  相似文献   

4.
法律人格是现代人格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一个现代人的健全人格而言,不同学科所指涉的要义是不可或缺的,但站在现代法律立场之上的平等、自由、公正、守则、自尊、担责等精神品质,应当是现代人格的灵魂。在我国,法律人格教育主题的缺失是有其社会历史文化的深层背景的。在教育中提出和强化现代法律人格的塑造和培育是中国社会发展由传统的人治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现代人格素质结构的要求,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人格矛盾和冲突的要求,也是对加强法制教育的进一步提升。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带来了治理技术的安全隐患、治理主体的替代危机、治理行为的价值缺失和治理责任的模糊不清等风险。人工智能的技术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赋能治理与侵犯权利的双重效应以及兼具治理工具与治理对象的自反是其风险根源。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的风险规避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致力于构建一个综合性公共政策框架。概而言之,要以数据与算法治理为基础,加强人工智能风险的根源治理;以优化与完善社会政策为保障,彰显技术治理行为的价值理性;以风险评估与社会实验为手段,开展人工智能风险的监测预警;以社会合作与共治为架构,推进人工智能风险的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带来方便的同时我们的生活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在预防人工智能引发犯罪的刑事风险时,传统的刑法并不具备应对方案。人工智能对社会能够造成严重的危害性,而且人工智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一定限度的人格,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应当依照刑法要求人工智能及其他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及刑罚,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和通信技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出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与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又能够实现将碎片化和隐性化的社会问题深度挖掘与整合,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问题发现与解决的模型化和可预测化,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此来临。人工智能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便捷的同时,应当重视相应治理行为边界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只有在法律支持与保障下方能合理、合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于反恐情报能力建设将会产生强力支持,美国运用这些科学技术进行反恐情报能力建设的实践对我国有较好的启发意义。在阐述美国情报科技部门IARPA与人工智能技术等相关情况后,详细梳理了IARPA人工智能研究项目,探究了人工智能对美国反恐情报能力建设的支持。从提升搜集、分析与预测三大反恐情报能力,发掘反恐实际工作中的需求,切实发挥不同技术优势等角度展开分析,为提升我国科技兴警能力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风险日益受到关注,各国和欧盟均致力于通过制定和实施人工智能政策形塑人工智能技术,Post-ELSI为人工智能政策的评估提供对伦理、法律和社会因素更全面和细致分析的新思路。本文基于Post-ELSI理论框架,运用NVivo12 plus质性资料的数据分析工具对2016-2020年中国、美国、韩国、日本、欧盟等发布的29份人工智能政策,从伦理(安全、隐私、责任等)、法律(确权、监管、算法等)、社会(公正、平等、治理等)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研究发现,在Post-ELSI框架下,中国、美国、韩国、日本和欧盟的人工智能政策具有很大同质性,均将“技术精英”与“技术难民”、“人机协作”与“机器换人”、“对症下药”与“被人工智能评估的人”视为关切利益,但在伦理危机、负责任监管和社会福祉等方面的关注程度与政策措施存在较大差异性。通过镜鉴国际经验,可以为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政策提供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对劳动就业的影响问题引发热议。如何正确认识科技进步与劳动就业的辩证关系,正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对劳动就业的不同影响,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改进了生产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改变了劳动就业结构;另一方面,拓宽了就业空间,促进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民事主体制度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要素,有许多须予以解释和论证的课题。本文就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从抽象角度予以粗浅的解析。本文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人格的演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历史,并对本文使用的有关概念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对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进行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对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及其平等有关内容予以解析,对主体资格的内涵从人的意志和利益、负担的归属两个方面解释。第四部分对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基于对人的价值的确认,但它并不意味只能赋予个人。团体因为有了人的参与便有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但是否将团体作为整体调整并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有赖干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技术的成熟和法律价值的确认。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不是衡量能否赋予团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标尺。  相似文献   

12.
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地推动了中国智能化和数字化进程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高科技的运用在提升生产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人脸识别和替换是否构成对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大数据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机器人的智力成果权属问题等,可见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带来的问题对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法律的制定、修改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围绕人工智能展开论述科技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影响以及立法、司法对新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回应。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的出现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技术红利,同时也产生了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致害后果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是人工智能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导致的,而权利义务的明晰依赖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面临问题,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价值,关于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人工智能的立法设想等几个方面来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很有必要,也能够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其引起的知识产权相关争议,主要体现在相关技术发明的专利和大数据财产利益保护方面。传统上基于有形产品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客体及其创造性、新颖性的理解与阐释,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一定的革新,以设定适当的专利保护标准促进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产生和管理的大数据产生的财产利益,以版权保护有一定理论障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其予以某种保护是相对合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已被运用到律师行业。在法律法规快速更新的时代,律师相关学习能力的培养与应用成为其职业的最大特色。文章运用SWOT分析法,阐释了人工智能在律师职业运用中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优势为: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将法律文书整理工作化繁为简,提供低成本高质量法律咨询。劣势为:适用法律较为僵化,当事人隐私受到威胁,作为机器缺乏与当事人的情感沟通。法治工作深度推进、公民对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扩大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工智能在律师执业中的运用带来机遇。与此同时,也面临传统观念固化、不具有主体性和发生侵权归责不明等问题,给人工智能在律师执业运用中带来了挑战。应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在律师职业发展中的优势,克服劣势,积极迎接外部挑战,规避威胁,从而帮助律师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让人工智能技术为律师精准执业赋能。  相似文献   

16.
婚内夫妻之间的侵权问题由来已久,基于强伦理性的考虑,法律也一直未对其进行干预。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夫妻一体化的传统观念逐渐解体,人们对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有了更深刻的认知与更理性的要求,婚内民事侵权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建立婚内民事侵权制度,确认婚内侵权的可诉性,修正并完善相关立法,处理好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法律适用的衔接,进而为婚内民事侵权提供请求权基础和制度性保障。  相似文献   

17.
《外交评论》2018,(1):128-156
深度学习算法的突破使人工智能技术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周期,依托于算法和算力的全面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迈过产业化的门槛,成为推动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关键力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对国际关系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人工智能技术已经直接卷入战略决策和军事领域的国际互动中,会进一步放大各行为体之间的力量差距,打破原本稳定的均势结构。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自动化生产会改变全球社会经济生产模式,推动国际行为体内部的权力分配结构变革,最终对国际体系产生重大的系统性影响。最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还会影响新时代的思想观念,新的社会思潮将在不断的碰撞与辩论过程中逐渐成型。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将使人类进入一个变革且不平等的世界,中国也将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18.
坚持实质性公证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社会适度干预功能的具体体现。实质性公证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确认,契合了我国的法律传统,符合我国参与国际事务所奉行的原则,能够一定程度避免形式性公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善实质性公证不仅要着眼于对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一致性的确认,还要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在确认中意以形式性公证为补充。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在大数据、云计算、超算、精算、速算的演进和推动下,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生产生存交往方式,为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开了一扇智慧之窗。人工智能为政府治理带来了决策质量与行政绩效提升、治理体系精细化以及政民互动等发展机遇。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要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各种挑战。优化政务数据流程和整合质量,加大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政务服务数据安全体系,升华行政伦理和规则治理理念,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创新治理能力并优化治理方式,以促进智慧政府文化自觉。  相似文献   

20.
一、检察技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技能就是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是一种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应用能力。技能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密切相关。法律领域所谓的技能同样不是一个初始的概念,是伴随着法律和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的专业能力和要求,通常被称为法律职业技能。检察技能乃至检察专项技能是其中的一类。检察官培训工作中正式提出和讨论技能培训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其同时关涉到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