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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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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意义重大。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弥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失衡的需要。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可以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弥补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足,提出可供采信的证据,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第一,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重大改变,传统的“诉状一本主义”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变为抗辩式诉讼程序,由过去人民法院唱“主角”演变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唱“主角”,这一方面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对辩…  相似文献   

2.
刑事调查取证是辩护资源的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人权保证机能的体现。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免除其刑事责任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核实。这是律师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律师顺利执业的基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前提,没有律师制度以及律师的国家不能算是法治国家。完善和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另外,还能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使得司法公正性以及正义性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日趋提高,作用更加明显。但是,立法对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等方面的规定,相对于法治社会的要求却明显滞后。鉴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就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探讨。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既不享有诉讼主体的完整权利,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也不承担其全部义务。同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成为辩护人的前提是接受被告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否则,律师不…  相似文献   

4.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在理论上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这是比较狭义的诉讼主体理论,排除了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我个人认为将辩护人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理由如下:l、在我国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但是,一旦辩护人参加诉讼,就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展开辩护活动的,而非依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的,辩护人并非是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6.
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具体包括:  相似文献   

7.
最后陈述权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赋予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于该条只是笼统性的规定,更因为该条只明确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最后陈述权,因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后陈述权仅由被告人单独行使,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权利的诉讼功能。笔者认为,最后陈述权不只为被告人享有,亦应由辩护律师行使之。其理由如下:一、从权利性质看,最后陈述权是辩护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辩护律师作为辩护权的主体,有最后陈述的权…  相似文献   

8.
改革审判方式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法院纠纷以抗辩式诉讼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尝试。笔者曾以代理律师身份赴山东、辽宁、上海等地参加过民事、经济纠纷案的抗辩式诉讼代理工作。。本文拟总结上述代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求教于广大律师同仁。一、抗辩式诉讼与传统纠问式诉讼的区别抗辩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相比,有以下区别:(一)纠问式诉讼由审判人员承担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是先调查、后开庭,待证据基本核实,案情基本清楚,对案件实体处理心中有数,有的甚至研究出判决意见后再开庭;而抗辩…  相似文献   

9.
一、执业律师在刑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诉讼中的工作期限明显不平等。辩护律师从参加诉讼到开庭时一般仅有七天时间。律师开庭前要进行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收集证据,分析判断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只有在极为仓促的时间内完成。而公诉人准备起诉可以有一个月的期限,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延长半个月。两者相比,辩护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远远少于公诉人准备控诉的时间。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有效执行职务的保障,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力。《律师暂行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  相似文献   

10.
一、辩护律师举证的几种观点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参加辩护,应否负举证责任,找国诉讼法学界和律师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天举证责任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享有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派生出来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这种观点由于彻底否定被告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实现其权利并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地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辩护人的诉讼责任,无形中窒启、了律师的辩护功能与效果。(二)次要…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称的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证据来源直接接触,发现并取得证据的活动。辩护律师进行的阅卷活动不属于本文所称的调查取证的范畴。对辩护律师来说,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意义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与证据来源接触,收集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更重要的是基于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提交并要求法庭作为证据审查和采纳自己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对裁判造成有力的影响。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长期末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活动中,随着辩护律师提前介入问题的酝酿成熟。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2.
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治发达国家,与控方证人当庭质证被认为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宪法权利。质证权在古罗马法中即已产生,在早期与中期教会法中获得初步发展,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得以艰难存续,进入近代以来得以全面勃兴。在西方,有关质证权价值的理论主要有四种。质证权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发现案件事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侧重点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质证权包括到场规则、宣誓规则、面对面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四项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行使拒绝辩护权主体是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按照拒绝辩护主体来划分,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二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一、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源于《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权。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宪法》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法律将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权所承担的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14.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含义是:律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提取证据的权能。它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或单位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三是当上述权益受到侵犯或依法不能实现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包括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调查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权等,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仅指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  相似文献   

15.
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艳 《河北法学》2001,19(1):87-90
调取证据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从现行规定与立法缺陷、司法概念和价值体现、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对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困境 虽然新律师法的规定大大改善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处境,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要落实到实处,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辩护权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需要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法律地位及会见通信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并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新《刑事诉讼法》围绕加强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是一立法缺憾。对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赋予的不充分,对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其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条款加以剖析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代表们普遍认为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问题,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果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对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但对于如何定位,代表们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意味着控辩审的三方结构,其中辩护律师应当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独立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尤其要独立于他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20.
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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