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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当前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普遍处于高度重叠状态,各地方法院一般由地方人大产生,对地方人大负责,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正如美国汉密尔顿大法官所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这对于法院而言,也是一个道理,顶着众多婆婆,巧媳妇也难以独立为炊。这就形成了为人们诟病已久的司法地方化现象,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  相似文献   

2.
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学界普遍认为,二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但这一基本判断与近十年来各地法院在一系列重大案件中表现的主动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基于历年相关司法文件及对四省法院的实践调查,本文试图重新审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本文认为,行政诉讼的发展来自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所开拓的局面下的自行突围.地方法院通过一系列策略性服从行为,在适当尊让地方政府的表面下,进行了自利性操作.其直接后果是法院在地方政治中的地位提升:法院在更深、更广层面上涉入地方政治过程,司法权从中得以扩张.这种“中国式”的司法扩张源于我国特有的条块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弱化保护,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道路修远.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在“以服务为中心”的口号下,被当地党委、政府分派参与地方中心工作,甚至参与蹲点、包点、挂牌保护某单位、某企业,有的地方法院由于积极参与,还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与赞扬。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法院的根本任务是审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执行案件以及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公证机关、涉外生效的等各类申请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面对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如果法院不千方…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在我国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制约,民告官案件审理难的问题突出。在浙江台州,两个基层法院法官一句“干脆交换审理算了”的戏言成为现实。当地难办的案子,移到异地就能审  相似文献   

6.
一、审判制度 芬兰的法院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两套体制。一是普通法院系统;二是行政法院系统。芬兰普通法院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有22名法官,上诉法院有154名法官,地方法院有457名法官。行政法院由地方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最高行政法院有25名法官,地方行政法院有122名法官。另外,芬兰还设有特别法庭,包括土地权利法庭、水权益法庭及其上诉法庭、劳动法庭、保险法庭和市场法庭。 法官的选拔分两种情况。最高法院法官职位有空缺时,向社会公开公布。任何法官有兴趣,都可以申请,由最高法  相似文献   

7.
对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机制:绝大部分法官任用的实质性决策权主要由法院内部及本级党组掌握,法院外部的权力主体及上级法院仅参与法院领导的任用;任用标准表现为以职业化为主,兼顾领导管理能力;任用程序上则形成多元化、有限竞争的选任格局.从效果层面分析,这套机制具有相当的经济性,通常能够选拔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这套机制的形成主要与中国整体的干部任用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建设、改革的进程有关.整体上看,目前着手推进的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的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地方法院法官、院长任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主义”甚至“山头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但也可能存在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任用成本过高等不足.“有限集中,分层授权”是既可解决上述问题,又能兼顾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机制改革基本出发点的有效改革方略.  相似文献   

8.
丁亮华 《法学研究》2023,(5):96-113
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力图通过司法权的中央化来祛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央确定的两项主要改革举措中,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因受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制约束,以及各地方财政资源不平衡现实的影响,只能实行“有限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因存在宪制空间上的争议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而踟蹰不前,改革路径也在司法机构创制和管辖制度调整之间来回切换。实际上,地方法院、检察院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地方性”也是其内在基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并非根源于法院、检察院的地方性,而在于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时被属地体制性地行政化。只有按照法治的要求和司法的规律,合理确定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具有可依赖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9.
目前地方政府和法院对现行法律中"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有所突破,这类实质性的"造法"行为被人为地纳入了"能动司法"的范畴。对"造法"过程的考察表明,在"政法传统"的逻辑下,我国地方法院的"造法"行为体现出的与其说是司法的"能动性",不如说是司法与政治的"联动性"。改革开放以来,"条块"政制关系中强调"以块为主"的倾向强化了既有的"政法传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法院"造法"腾挪出了空间。地方法院的"造法"呈现出三个基本特点:一是"造法"过程镶嵌在政法结构中;二是"造法"基础来自于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三是"造法"行为将被长期容忍甚至鼓励。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1993年开始,北京、广东、上海等省市高级法院以及部分中院陆续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01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央关于法院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  相似文献   

11.
刑事裁判权的主体是裁判机关,但其又依靠具体裁判组织行使职权。我国法院与裁判组织设置方面存在法院地方化、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陪审员虚置等问题,笔者提出的完善建议是:1.将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收归法院系统,依据司法管区设置地方法院;2.调整审判委员会职权,取消其裁判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力,并建立同级法官会审制度;3.陪审员应当有权参与庭前审查工作,并针对部分案件设立陪审团制,使其与原来的参审制形成优势互补。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因属于同一体制,在内部机构和审判员配置方面大同小异。法院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审判员如何配置,关乎审判效率。法院基于体制共同、内部机构设置类似,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也类同。  相似文献   

13.
安晨曦 《海峡法学》2013,(1):104-112
我国自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在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间进行了多次调整。海事行政审判实践表明,由地方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海事法院建制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法官具有特殊裁判能力等优势,海事行政案件宜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相似文献   

14.
一、法院组织情况 泰国法院有大理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称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上诉法院设在曼谷,全国只有一个。地方法院设在府或县所在地。全国设有中央劳工法院、中央儿童少年法院。府设儿童少年法院。各级法院不分刑庭、民庭,只分若干组,每组三个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奇迹部分要归功于地方之间为实现经济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国的地方法院也参与到地方的竞争之中,存在着司法绩效型竞争、公共服务型竞争和知识创新型竞争这三种竞争形态。司法绩效型竞争,是法院服务地方建设大局的直接表现,主要体现在为地方经济增长服务的经济绩效  相似文献   

16.
<正>建设跨区法院对于去除司法地方化,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跨区法院建设在提高司法效率和确保司法公正方面理应认真总结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中的优点与不足。目前,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  相似文献   

17.
维稳压力是形塑中国法院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在维稳工作中,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形成紧密的互需关系。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和延伸审判职能的方式参与地方维稳工作;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工作中,基层法院也需要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在维稳压力的影响下,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进行了调适,形成以案件属性转化、责任体系再造、组织运行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机制。经过调适的组织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应对维稳问题的能力,不过法官独立行权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基础性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依然会建立在对维稳压力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8.
瑞典《劳动争议诉讼法》于1974年5月31日生效。这是瑞典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的一个法规。它规定:凡是与集体合同有关的争议和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关系的其它争议——劳动争议,直接和最终由劳动法院审理;其它劳动争议,由地方法院一审,对地方法院裁判的上诉,由劳动法院审理。劳动法院是这类案件的终审法院。对劳动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这个法规  相似文献   

19.
研究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要求.在对我国法院已有的实践模式作出理性分析,并借鉴国外一些相对成熟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要实现这些改革设想,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出台<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设置法>,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并从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操作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20.
随着知识产权战略地位的不断提升,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效指导下,一些地方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力图解决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部门管辖不统一的问题。其中湖北省及武汉市两级法院尝试进行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实践,并针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复合模式的建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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