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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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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光君 《桂海论丛》2014,(5):101-106
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加害者,也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在本质上属于犯罪的载体。他们与其他孩子一样,也享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因此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对他们采取宽容、友善和帮扶的态度,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更生保护正是这种态度的集中体现。我国应当将更生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功能,以更生保护理念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并从促进更生保护功能充分发挥的角度重新检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从而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的有机统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儿童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
以少年司法改革推进社区矫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社区矫正的起步是对现代司法程序改革、刑罚轻刑化、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和少年司法制度等多方面的重大挑战。中国的社区矫正要向前推进,应当以少年司法改革为先导。社区矫正的功能评估应以观护措施为主,以矫正措施为辅,对少年违法行为的处遇原则应依据少年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依据少年犯罪的危害结果,对少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的核心是要保障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连续性。社区矫正不仅要注意个别化处遏的体现,还要注意矫正范围和功能的泛化。  相似文献   

3.
恢复性司法是在社区的主持和调解下,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协商,恢复被犯罪侵害的关系。恢复性司法以犯罪人和被害人自愿接受协商为基础,社区仅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但社区没有强制力。现代司法以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权威维护司法。因此,恢复性司法不是传统意义的司法,而是一种理念。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因而对现代刑事司法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主意表现为:扩展了被害人的范围,弱化了刑事案件处理主体的独占性;强化被害人的地位,弱化国家的司法权力;强化社区的作用,弱化司法机关的强制作用;强调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弱化犯罪人的程序保护功能;强调恢复犯罪的损害,弱化了刑罚的惩罚性。在关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缓和因犯罪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同时,不能忽视用恢复性司法解决犯罪问题可能对现代司法权威产生的抑制作用。  相似文献   

4.
与监禁矫正不同,社区矫正制度由于更偏向于对罪犯的教育、关怀而与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完美契合。这一制度在挽救失足青年、重建未成年犯自尊自信、防止再次违法犯罪等社会现实防控方面,具有广泛的积极意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表明实行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切实可行的。应当从立法、组织机构、意识形态等方面入手,进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操作,以期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挽救更多未成年犯罪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立法过程中,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考量,对于审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取向具有重要意义。共同原则、矫正小组职责、评估机制、法律监督与被害人救助等问题,直接关系着社区矫正工作方式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作为地方性立法,应当坚持与刑法、刑诉法的刑事法治精神保持一致,并充分体现地方社区矫正工作需求。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模式的理念:矛盾冲突中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罚社区矫正模式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交织着强调公正还是强调效益、刑罚应当严苛还是应当轻缓、应当公权优先还是应当人权优先等价值冲突和选择。在刑罚公正与刑罚效益的矛盾选择中,非监禁性质的社区矫正模式注重的是实现刑罚效益;在刑罚严苛还是轻缓的矛盾选择中,社区矫正模式是对刑罚轻缓的坚决选择;在公权优先还是人权优先之间的矛盾选择中,社区矫正模式则明显地强调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存款人享有被害人的地位,即使当事人双方借贷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对被害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被害人对其财产享有物上请求权,通过法院对犯罪人财产的清算,利用类似于破产法中取回权的行使,能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治理犯罪的理念,而非仅仅是单纯出于"赔钱减刑"的目的而进行的,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参加和解的各方要落实对犯罪人的矫治、被害人的救助以及社区关系的修复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社会配套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施以及对被害人的救济,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与服务职能的体现,检察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让犯罪人重新与社会达成和解的制度,就是为了祛除受过刑罚的人身上这种区别于正常人的"标记"。其性质是一种刑罚改良的社会救济制度,其对象也不应当仅仅是正在服刑的人员,还应包括刑满释放的人员。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及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一种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它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似乎还是一个新名词。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社区矫正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社区矫正理论认为: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考虑不应仅仅基于犯罪人本身的行为,而应考虑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而社区矫正正是凸现了社会责任方面,并打开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通道。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亟需健全的程序加以保障。应及时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规范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社区矫正裁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社区矫正裁量中的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建议权、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告知程序、适用社区矫正的司法担保制度、对矫正对象的测评与分类制度、社区矫正裁决及矫正方案制定中与犯罪人的协商制度、以及关于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去年1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由公安机关移交到司法行政机关。同年6月,天津市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一年来,河东区司法局注重社区矫正网络化管理,狠抓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作为宽容刑罚观的产物,其犯罪学依据主要在于人们对犯罪、犯罪人以及犯罪人如何重返社会的认识步步推进:首先,人类对犯罪本质、犯罪是否正常现象、犯罪与环境的关系认识趋于客观,为科学的刑罚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也回答了“犯罪人应不应矫正”的问题;其次,随着人类对犯罪人是否正常人、犯罪人“到底能不能改变”等认识逐步丰富,更坚定树立了“犯罪人能够矫正”的基本信念;最后,随着重犯累犯现象增多,人类对犯罪人如何重返社会的思考更趋理性,认为如果让犯罪人在社区中接受矫正而非禁闭于监狱与世隔绝,有利于其顺利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14.
董纯朴 《公安研究》2013,(2):53-60,66
纵观世界多数国家,为实现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更新改造的目的,警察在社区矫正中均不承担执行主体任务,而由专门的矫正机关负责具体执行事宜。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历史因素、现实状况的制约,警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直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能。当前,我国执行社区矫正任务的执法人员大多由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系统抽调的警察组成,其执法离规范化、专业化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警察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降低社区居民不安全感,保障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经过19世纪、20世纪的创建与发展,该制度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21世纪初,我国部分省市推出了试行社区矫正的行刑改革之举,这是我国行刑领域与世界接轨的务实之举.就世界范围而言,社区矫正是以对监狱行刑的理性审视、执著于行刑人道主义、讲求行刑成本效益为崛起原因,以对犯罪的非监禁方式反应形式、减少冲突成份、强调人伦责任为特点,以法院判决的指导原则、犯罪人的选择、有效的措施为机制成分.实际上,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仅仅是在解决1983年监狱工作划归司法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属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初级程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须从立法上从长计议,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经过19世纪、20世纪的创建与发展,该制度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21世纪初,我国部分省市推出了试行社区矫正的行刑改革之举,这是我国行刑领域与世界接轨的务实之举.就世界范围而言,社区矫正是以对监狱行刑的理性审视、执著于行刑人道主义、讲求行刑成本效益为崛起原因,以对犯罪的非监禁方式反应形式、减少冲突成份、强调人伦责任为特点,以法院判决的指导原则、犯罪人的选择、有效的措施为机制成分.实际上,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仅仅是在解决1983年监狱工作划归司法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属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初级程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须从立法上从长计议,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中国根据自己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犯罪、犯罪人的特点,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自己的社区矫正,在较大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促进被矫正入与社区、社会的重新融合,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  相似文献   

18.
恢复性司法功能和过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这一司法模式认为,犯罪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伤害了被害人、所有社区以及他们自己.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恢复性司法在加强对被害人的关怀,促进犯罪人的自发矫正,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确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相比,仍处在探索、推广阶段,因而有必要对其功能和过程作深入分析,以便在条件成熟时加以引进.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是在行刑社会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符合国际行刑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呈现出财产型犯罪突出、暴力化犯罪程度加剧、犯罪人低龄化和文化水平低、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重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行刑社会化视野下、在犯罪要素的框架内,考虑建构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入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达到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对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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