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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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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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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以及物权法领域内一项重要的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理论界较少涉及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认定标准的研究,本文拟从善意主体的认定、确定善意与否的时间、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等几个方面来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认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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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利益,解决权属冲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是对国内外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个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的民法,虽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对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未做出明确规定。文章旨在通过对国内外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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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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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立,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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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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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兼谈《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均以"转让合同除无权处分外并无其他瑕疵"为前提,在未来统一编纂我国民法典时,应将之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诸构成要件并立,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予以规定。在善意取得成立后,因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拟制,无权转让合同变为有权转让,可以作为各项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对《合同法》第51条采何种解读,以及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时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只影响对何为"转让合同"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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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的妥当解释,需要确定其背后的原理,厘清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并明晰公示、公信、公信力强度等基本概念间的关联。第106条之规定是以信赖原理为支撑,信赖原理决定了不动产、动产善意取得基本构造的一致性,二者仅因登记和占有之公信力强度的高低以及登记和占有之表征能力的差异,而在细部上存在一些不同。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为一体之两面,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均是公信力的体现。登记公信力强于占有公信力,公信力强度会随社会背景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我国未采纳德国法上的绝对公信力理论,未采纳德国法上分别由两个不同原理来支持不动产、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的分立模式,而是采行统一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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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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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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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31-36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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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进行文义解释与逻辑解释可知,准不动产物权(抵押权除外)的设立与转让实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导致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限制了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来把《物权法》编入民法典时,应当对第24条、10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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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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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为权利的非逻辑性变动提供正当性依据,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而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迟延交付等问题则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显缺陷。而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存在的有效债权契约为补救上述缺陷提供了基础,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成为恰当的手段。如此,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即在该制度之外找到彻底解决的途径。而由于这一契约的特殊性,违约责任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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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诚信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已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可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诚实信用的法律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中国传统诚信道德观念建立在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之上,因此,这种诚信观是封闭的、狭窄的,也是脆弱的和不稳定的.现在虽然人们的诚信观念接受了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洗礼,但还带有浓重的传统色彩,它还不是完全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即不是以契约为媒介的,因此,培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诚实信用道德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