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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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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公证》2002,(1):22-24
我简要介绍一下法国公证制度. 第一个问题,公证人的职业双重属性.法国的公证人既是公职人员,又是面向社会独立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混合身份.另一方面,公证人同其他国家公职人具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公证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被誉为诚信大使,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威望.是什么维系着这个职业的名望与尊严呢?原因大致有三:首先是由于这个职业特殊的社会功能.公证人作为特定的法律执业者,依国家授权履行法定公证证明职责,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从法律上将公证人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证明权,但其职务行为又不是国家行为,具有自由职业和公共管理的双重属性。国家并不向公证人支付薪俸,而是由公证申请人向公证人支付公证费。因此说,公证收费又是公证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唐觉 《中国公证》2013,(8):41-42
一、公证人的身份与职能 1.公证人的身份 对于公证人的身份,阿尔巴尼亚公证法的第1条有点含糊不清:"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第4条上升到一个明确无误的高度:公证人"履行国家授权的公共职能".虽然是履行公共职能,公证人"独立"执业③;其执业损害责任由自身而不是国家承担. 2.公证人的职能 阿尔巴尼亚公证人的业务包括:制作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签名,起草汇票的拒付书,证明支票的拒付;证明文件的提交日期;证明自然人的存在及住所;代客户保管文件;就公证事务所存放的文书发放抄本或摘要;证明抄本或摘要忠实当事人提供的原本;认证文书的译本;经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制作物品清单,描述物理状态;起草当事人所要求的声明和文书;法律要求由公证人完成的文书或行为.  相似文献   

5.
德国公证人的构成与中国公证员的构成区别较大,德国公证人可以分为专职公证人、律师公证人、公职人员公证人.德国现在大约有11,000名公证人,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律师公证人,占80%左右,专职公证人和公职人员公证人各占10%左右.  相似文献   

6.
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7.
在美国,没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公证法.`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公证法律由各州分别制定.各州通过各自的立法对本州的公证事务加以规范.公证人由各州政府(通常是州长、州务卿或者州议会)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任命,任期一般为四年.因此,美国的公证人数量要远远多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根据全美公证人协会于2006年7月所做的统计,美国约有450万公证人,而同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仅有900名执业公证人.  相似文献   

8.
德国公证制度简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司法》2005,(5):100-102
一、德国公证人及公证机构情况(一)公证人的基本情况德国公证人分为自由职业者公证人(专职公证人、律师公证人)和公职人员公证人(法院公证人、公务员公证人),公职人员公证人在全国只占很小的比例。从公元1512年第一部德意志公证法制定以来,公证制度在德国已有近500年的历史。最  相似文献   

9.
在德国,公证人的信誉是至高无上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和认证书的真实性毋需怀疑,也不用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办理公证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10.
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对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依法予以确认,并通过出具公证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使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公证合法有效,则会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审查不严,而导致公证书失实或违法,就会出现错证;而如果规避法律、虚构事实而出具的公证书,就是假证和伪证。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侵犯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起不到公证应有积极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造就是公证执业风险。详细说来,公证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11.
在德国.公证人的信誉是至高无上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和认证书的真实性毋需怀疑.也不用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办理公证的真实性。办理遗嘱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办理股东会公证等.公证人一人就可以办理.无需两个公证人员在场。但是.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证人作假.就会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公证人的信誉不单单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2.
意大利民法第1317条规定:"公证书,在有主张系伪造之声明提出前,为各项约定及公证人所证明之事实证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295条规定:"公证人依职权作成之公证书,在有伪造之声明以前,为一种绝对之证据."法国民法第1319条第二项亦有相同之规定,即公证书之执行力,在以伪造证书为本诉或附带之诉提出告诉之情形.始有可能动摇而停止执行,否则公证书有完全之证明力与执行力.  相似文献   

13.
郭岳萍 《中国公证》2006,(10):19-20
公证人在法国是个历史悠久的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七百年前法国国王在巴黎任命的十四个公证人。七百年后的今天,法国有8500名公证人,公证人的作用在这七百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现代公证人的作用。该法典中提到,公证人要制作法律认可的公证文件;公证人是具有公共官员和自由执业双重性质的职业。既要担当自由执业的风险。又享有国家给予的相应的权利,遵守严格的执业准则,即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证文书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薛凡 《中国公证》2006,(4):15-19
在公证实务和公证理论的层面上,公证文书都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正如民事司法实践和学理上的裁判文书,其含义也是从广义上去理解的。综观《公证法》诸条款,“公证文书”和“公证书”是分别加以表述的。如果作一简要概括.公证文书是对公证人依法行使公证权所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总称。各类法律文书如公证书、现场公证词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如公证人制作的谈话笔录、核查笔录等。对于公证文书的种类.至少可以有两个不同的区分角度,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分类.二是法律意义上的分类。  相似文献   

15.
一、公证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其公证制度的功能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美国和英国,公证人都是个体营业者,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权不具有公权性质.  相似文献   

16.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周家寅 《中国公证》2008,(10):26-30
一、台湾地区实务及学理上对公证书证据力之探讨 公证书依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论法院或民间公证人所制作者,均为公文书,因而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推定为真正于诉讼上具有形式之证据力.  相似文献   

18.
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法律制度中,公证员都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和自由职业的双重属性。关于公证权的性质界定,在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都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在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证明,以此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得出了公证权是国家授权的理论。很多教材、专著和论文都认为公证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权力授予公证人来行使,从而使得公证证明具有不同于一般民间私证  相似文献   

19.
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20.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某一法律行为真实合法的法律文书。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法学界似乎早有定论,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这一定论并没有从本质上揭示公证书法律效力的真正内涵,因而是不科学的。所谓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书是否依法出具,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是法律对公证书的评价问题。法律是判明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唯一标准。以此为标准,公证书可分为两大类,即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一效力的公证书。公证书凡依法出其,得到法律承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凡非法出具,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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