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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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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03,24(4):16-17
对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归结为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两种,也可以归结为四种,即再加上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追及效力。这主要取决于对每种效力的界定和如何分配其功能。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客观存在,并且简明、形象,否定它的理由不充分。  相似文献   

2.
3.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金钱债权的票据化,是指债权人收受金钱的权利,由债务人以汇票、本票和支票加以记载并交付债权人,届时凭票据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和给付金额,以清偿债务。与此同时,金钱债权的票据化还可使债权人的处于合同付款期前的金钱沉淀状况较为容易地转为活跃的流通状态,可更充分地发挥一物多权的作用。债权票据化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对金钱债权票据化转换形式、债权的票据化及其法律后果、票据化的风险及担保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5.
李洋  陈庆峰 《法制与社会》2012,(11):120-12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6.
李志强 《政法学刊》2008,25(2):76-80
偏颇性清偿常常与欺诈性转让行为一同在破产撤销权的框架下被讨论,但二者间有本质的不同。偏颇性清偿有其自身的特点,是破产法上独有的概念,并且偏颇性清偿规则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深入研究偏颇性清偿规则的制度逻辑和设计原理,对完善我国破产法的偏颇性清偿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文章首先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非债清偿的立法例 ,然后从物权变动模式出发着重论述了非债清偿的法律构成与法律效果以及非债清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指出非债清偿法律效果的构造直接决定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并由此影响非债清偿与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形式架构。  相似文献   

8.
合同履行中的给付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实为同一概念,给付包含确定目的的意思表示和增益他人财产的给予行为两大要素。给付是当事人实现创设或终止拘束关系目的的自治工具,法律原因与给付目的是同一概念。因此,确定给付目的意思表示决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可以作为教义学上的分析工具用于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当事人范围和内容、当事人追寻给付目的的方向和实现与否判断的标准。落实到我国法律的解释论,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没有合法根据"即给付的目的落空及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而非得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时,应以"取得不当利益"为出发点,以当事人初始取得的利益扣除因合理信赖取得有合法根据而蒙受的损失为最终返还数额。  相似文献   

9.
李中原 《法学》2023,(11):107-121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0.
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本文针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的国际私法冲突,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得出各种法律适用原则的利弊,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物权的效力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本文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及其行使方式,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物上请求权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城乡规划的实施往往给周边居民带来噪音、日照、辐射等生活环境上的巨大影响,作为规划许可的第三方,受到利益侵害的周边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应具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规划许可的原告资格。观照日本立法和判例上应对社会现实,发展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赋予一定范围内周边居民针对建设项目规划行为提起争议法律地位的实践,我国城乡规划争议中原告资格的判断应重点解释"合法的"、"法律上的"之概念、并进一步区分特定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相似文献   

15.
仇家明 《政法学刊》2005,22(5):59-60
破产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渍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在破产法实施中,滥用国家安置破产职工政策,不合理地扩大劳动债权的范围,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时有发生,因此,应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范围两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6.
吴鹏 《法制与社会》2011,(16):298-298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解释、担保法以及民法通则意见中虽然都明确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但却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不但不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此,有必要再次提出并研究抵押权追及效力,以求其在我国未来立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王瑞 《法制与社会》2011,(26):281-28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出发,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原则。同时,通过对夫妻债务的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夫妻共同债的认定和清偿的制度缺陷,并提出一些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个人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需要保护私益使其不致受损,也需要进行交易使其不断增值。二者的能否实现均有赖于其须付出的相应成本的多寡。物权绝对追及效力的制度会导致民事主体私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相互之间交易难以顺利进行;而善意取得制度却能从根本上改变上述情形。因此,宜在即将修订的民法典中将其加以确立。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担保法》第49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但因对于抵押物的限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物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遂引发多种争议。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试图解决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适用的问题。对于该条存在的缺憾,建议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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