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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诈骗罪"基于意思的自由处分"之本质特征,遵循其在犯罪学类型上所呈现的被害过错因素,更加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对三角诈骗中受骗者的处分权,不能只根据受骗者的主观想法、尤其是不能只根据客观接近的事实宽泛地解释,而应以其是否存在被害人的授权、以及是否具备被害人原本处分权的基本特点为标准进行限缩。另外,侵财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向占有权的转移,相应地扩大了两者间诈骗、缩小了三角诈骗的空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能只是使"占有松懈",而必须是使"占有转移"的多数说,也使得一部分貌似三角诈骗的情形,被囊括到了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中。因此,对三角诈骗的成立范围,有必要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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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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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物案的法理分析——兼及主流法律论证方法批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高楼坠物案在高楼林立的现代成为多发性案件。在这一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因不明侵权人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并将它作连带责任的解释,这已成为惯例。其实,这种判决是建立在对第126条的误用之上的,错把第126条的“过错”推定理解为“行为”推定。在论证相应规范正当性的法律论证进路上,理论界走的是“实质推理”进路,将正当性建立在目的手段论证和实质正义的论证方法之上,是对这两种法律论证方法的误用。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法治”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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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00年判决的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件在企业界、金融和法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而2002年的莫京等被控信用证诈骗宣告无罪案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件有着相似的机理,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本案的推理和判决,区分了远期信用证的融资纠纷和诈骗犯罪,使得有关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回归到通说的立场,也较好地说明了有关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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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是由人的理性认识所凝练、证成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法理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它生成于、作用于、发展于法实践,面向法实践绽放理论生命、成就学术体系、彰显话语魅力,深入法实践充实法律思维、供养法治思维、锤炼法理思维。法理概念在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萌生、流淌、跃动,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苏醒、焕发、升腾,是法理复兴之路与良法善治之景的和韵,是东方文明之光与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交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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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潘某系工厂保安,李某和潘某是好朋友。2009年8月的一天,李某想工作挣钱,但年龄不到,找工作比较困难,遂与潘某商量。潘某提出如果借自己的身份证给李某用,应该能蒙混过关。后潘某将其身份证借给李某,李某冒用潘某的名字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还用这张身份证给李某办理了银行卡发工资。2010年8月份,潘某瞒着李某到银行将该卡挂失,并重新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将卡上的5290元存款占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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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是"实践之法理",是证成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之正当性的理据,它反映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相融合以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是"法外之理"的又一阐释。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辩护和证成,其价值不仅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法理解释和学理支撑,还在于规范和引导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融合人工智能有其天然条件,探究其蕴含之法理是法律融合科技之法理的新命题,法理形式理性是辩护法律人工智能之法理的本质特征。法理之要义应在于指导人工智能理解和遵循立法及司法规律,符合法律任务的特征,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定位和发挥"辅助手"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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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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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代性是在解构神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先行的文艺复兴提到了个体的力量,随后启蒙运动则对神学自然法起到了根本的动摇.在以“理性”、“自由”为自我确证的依据下,法律现代性的展现当中产生了内在的矛盾,并越来越背离法律现代性产生的使命.为重新树立法律现代性批判,增强自身批判力,是我们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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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目的就是更加有力的打击合同诈骗行为,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虽然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行为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防范诈骗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围绕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结合刑法第224条列举的几种情形,就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在司法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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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从诈骗罪之行为结构的考察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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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日前,笔者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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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犯罪中的客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盗窃、诈骗罪之客体问题上,传统的学说均将客体的认定与犯罪对象的具体法律状态直接相联系。这使得客体在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的指导意义丧失殆尽,也与目前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相矛盾。运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可以发现,该两类犯罪行为真正侵害的客体应是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抽象的所有权制度。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公民普遍负有的刑法上不得偷盗、诈骗之义务。这是判断该两类犯罪中客体有无受到侵害的根本标准。此一结论对于目前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其中的客体)理论具有重大的革新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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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存在着必然的法理关系。这种法理关系具体表述为:第一,质证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检验;第二,质证程序为鉴定结论成为定案证据提供了唯一合法性依据;第三,质证程序为鉴定结论成为定案证据提供了合理性依据。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的法理关系进行透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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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与处断,一直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困惑。我国新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特征,未经刑法明文规定,不能成立单位犯罪,诈骗罪即属于自然人犯罪范畴。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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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功能是其内涵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其固有的本质属性的反映。一个国家虽然制定了宪法,但如果宪法理应具备的功能没有在宪法中全面体现出来,那么这个国家就只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而无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无宪法功能则无宪法可言。因此,正确认识宪法的功能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