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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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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相似文献   

3.
路晨 《法制与社会》2015,(2):274-275
2013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和验资程序,股东出资的多少和出资期限均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从法定成为章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在缺乏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之下能否及时履行,延迟履行的催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都成为各界疑虑的难题。因此,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法律手段加以完善,对于新《公司法》的有效运行时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嫱 《政法学刊》2008,25(3):80-84
在近几年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其中因为股东未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也颇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较大,而其在处理实践纠纷中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股东资格是股东权行使的依据,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变、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可以推导出: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对任何公司而言,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须程序,同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本文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及其性质,接着从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两方面阐述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有助于更好的理解股东出资义务。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戚枝淬  周航 《法学杂志》2006,27(3):73-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是解决投资问题的法律,其首要立法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出资是其享受股权权益、承担股权责任的基础。有关公司法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的案件很多,大多与出资问题有关。探讨股东出资问题有利于解决股东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是解决投资问题的法律,其首要立法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出资是其享受股权权益、承担股权责任的基础。有关公司法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的案件很多,大多与出资问题有关。探讨股东出资问题有利于解决股东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江门市某厂原是江门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属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7年11月26日,某厂经评估确认净资产为20204781.9元后,该厂全体干部、职工由黄某为代表与办事处签订《江门市某某厂转制合同》,约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按企业转制的有关优惠政策,办事处以1600万元将某厂经过评估的全部资产转让给某厂的全体干部职工个人,由工会代表行使股权。1997年12月0日,曾某与工会签订《设立江门市某公司出资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曾某和工会各出资800万元购买某厂经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曾某以现金作为出资入…  相似文献   

11.
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有效消除出资瑕疵现象,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并大幅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完善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在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又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一方面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有这种情况的公司的债权人该如何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围绕审判实践,结合相关公司法理,重点探讨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界定,其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以及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和相关诉讼程序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成本不高,利益相关人又限于举证的难度.抽逃出资频繁发生。虽然我国法律明确了对抽逃出资的禁止性态度,如《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刑法》第159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马荣伟 《法人》2004,(10):62-62
我国公司法实行严格的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因此,在公司成立后,除了解散或破产外,股东如欲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转让出资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出资的转让,势必牵涉出资比例或股东的变化, 进而影响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这对人合性质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  相似文献   

17.
吴杰  黄文官 《人民司法》2012,(10):95-99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应否受限制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此造成在实务中,对于抽逃出资股东以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为由而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争执案件处理的困难。笔者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仍具有股东资格,但应当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18.
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步骤,也是公司赖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作了革新性的规定,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热情,有利于资本的灵活利用.本文从修改后的公司法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制度,并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吴越 《中国法律》2007,(4):15-16,67-69
一、问题的缘起 在中国的公司设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尴尬情形: 某公司在设立时,某股东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一套作为出资,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评估、验资手续。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赵旭东 《法律适用》2011,(10):44-47
自我国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法人格否认规则以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有了规范的依据,各级法院也据此作出了一些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否认公司的人格,从而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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