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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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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行政立法工作步伐的加快,大量行政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为依法治国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先后颁布实施的众多行政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即非诉讼行政执法案件)已为数不菲。而实践表明,许多行政机关由于缺乏申请执行的经验,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应注重的有关事项尚不尽周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果,有时甚至给自身工作带来一些被动。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执行实践,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一些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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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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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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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制》2002,(3):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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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言之,就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交由法院审理的活动。在现代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针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时会产生异议,这时候法律往往设置一定的手段来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最有力的途径,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至于何种行政行为能够被起诉,取决于行政诉讼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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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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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观念转换与体制重构——以解决"执行难"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难"这一社会问题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和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问题.需要转变执行观念、进行体制重构.具体来说,就是要由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向执行程序的穷尽性转变,要由法院承受向当事人自行承担转变,要由职权推进向过程导向转变,要由片面追求案件执结率向完成案件任务数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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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行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严格、正确地依法办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甘肃省政府发布了《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放到县乡两级的要求。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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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执行中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法院也一直不断地在探求解决之道。目前很多法院在执行中引入了悬赏执行制度,通过悬赏执行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使其有钱花不掉、有福不能享,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然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悬赏金额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其很难发挥出最佳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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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历次实行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论是领导制度、精简机构、下放权力的改革,还是政府职能转变,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履行政府执行这个根本功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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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执行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执行权的归属、行使的混乱状况,严重影响了法制建设.执行权究其本质来说是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因而应当将执行权从法院之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民事执行局,行使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的执行职能,这样就现成了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集中执行法院刑事、民事判决和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的分权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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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办理既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两项职能一般均由行政审判庭行使。实践中,行政审判庭办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往往比行政诉讼案件多,有的甚至高出数倍、数十倍?行政审判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上,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占多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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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的情况并非少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般都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一旦被申请人撤销或者改变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一个案例就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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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保障案外人免受法院不当执行影响的执行救济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由于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并非理性建构的产物,而是以回应实践需求为导向产生与演进的,难免产生与民事诉讼理论以及现行立法之间的不合。进一步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回归法律关系这一法学基本理论范畴,在明确区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以解构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为视角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逻辑重新予以阐释,明确案外人为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可直接对债权人提出异议之诉,无须以案外人异议作为前置程序;且债务人对案外人异议理由予以争执时,将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确权诉讼适用共同诉讼,修正为适用诉的合并制度,以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自身及其与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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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练斌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1)
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把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基本确定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它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职能,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要求;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自身性质的要求。它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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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1)
从权力的本质属性上来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配置给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极少具有强制执行权,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并未有效实现立法者设计这种模式的初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应遵循法、理、情的相互统一。在尊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轨制"的基本模式下,应根据行政性标准和重大性标准,适度减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类型,努力增加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类型,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模式,全面推进和不断创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