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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在认定该合同无效的同时,存在拆迁补偿这一既得利益的分配问题,这就要求对该农村房屋补偿范围、准确估价以及明确买卖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本文认为,该农村房屋的估价应建立在征收补偿数额的基础上,分配则应该充分考虑征收补偿类别和买卖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而过错责任大小可以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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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在拆迁过程中亦出现一些问题被拆迁人需寻求救济,如政府拆迁裁决程序违法,裁决内容不具体,拆迁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价格评估方法存在缺陷,拆迁人及评估机构拆迁公司资质虚报,估价活动缺乏独立性等问题,本文将针对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透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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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 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 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建立规范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城市房屋拆迁 估价得以独立、客观、公正进行的前提。 房地产评估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从起步到今天仅有十多年的历史,随着 房地产评估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实务经 验的积累,房地产评估制度开始建立,评 估市场不断扩大,评估机构得以迅速发 展,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雏形已基本 形成。但是,也正由于这个行业形成和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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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租赁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征收补偿对象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协议对承租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承租人无权基于房屋被征收事实主张分割征收补偿款项,但可依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出租人(或房屋所有人)主张确定征收补偿各项目对应款项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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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日益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对房屋进行行政征收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公共利益与被征收者个人利益时常发生冲突,由此引发行政争议。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是房屋评估报告,因此,房屋评估成为房屋征收的核心环节,也是争议最多的环节。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对房屋评估争议的审查需要平衡好政府所求之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合法利益,监督法院对评估报告是否进行了实质审查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在方法、时点、比较对象、价格影响因素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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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是精细化研究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重要环节。美国联邦和29个州均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计算不动产价值的时间节点,但实践中严格按照实定法制定的时间进行价值评估可能会背离宪法"公正补偿"的要求,因此美国法院形成了五种应对方式。在中国法的建构中,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建构统一的判断标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完成对"公正补偿"与"不得低于"之间关系的塑造。一方面,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将所有征收项目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时点确定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另一方面,也不宜轻率地否认成文法的规定,而应当综合考量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迟延履行的原因、项目的规模等因素,以达到"公正补偿"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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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明显特点就是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大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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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了较大修改。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旧城区改建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征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自选房产评估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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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房屋征收模式虽然理顺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政府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付之阙如,将使条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特有的财产形态,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事关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不容回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被房屋完全吸纳,给予全面充分补偿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从而有利于化解现实中因补偿不足所引发的拆迁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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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1月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入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特别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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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到征收——当下中国拆迁面临的问题、出路及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拆迁条例》没有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征收决定事项,对补偿义务人和补偿标准的规定也缺乏合理性,而且条例本身构成行政越权。应该制定统一的《公用征收法》,以使现行的拆迁模式转变为以私人财产权为重要价值标准的征收法律制度。这种转变主要面临着两个困难:政府体制能否适应征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设计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特别涉及到房屋所附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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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7)
拆迁范围公布后,对于公民、法人的行为有哪些限制?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拆迁范围足拆迁活动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凡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都应当是要被拆迁的,也都是要被补偿和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而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第25条又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辽人应当依照小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筹价由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标准足依照被拆辽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因此,做拆迁人拥有多少房屋,直接决定他到底能得到多少拆迁补偿金额。这种利益动机驱使下,有的被拆迁人甜知其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后,便迅速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期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这种行为必然给拆迁人增加许多不合理负担,所以,法律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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