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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保护等,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木文主要结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利弊及合理性来探讨我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析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专利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计算机软件在大多数国家是受版权法保护的, 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种类繁多, 各种软件相互之间差异很大, 因此, 对软件的立法保护应按不同的种类区别对待, 包括算法在内的许多智力成果, 单独依赖于版权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都是不合适的, 对软件的保护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及专门法律综合保护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软件不适合用版权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1980年美国率先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当时称为计算机程序)以来,大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采取行动准备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似乎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潮流,而且版权法好象是保护计算机软件最合适的法律,但事实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5.
王迁 《法学研究》2011,(4):86-103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6.
美国最大的计算机公司之一IBM公司在70年代初已开发出一种M系列操作系统,日本富士通公司随即利用该系统开发了自己的OSIV/F_4 E_软件。当时美国对计算机软件尚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对此,IBM公司无可奈何。1978年,美国给予计算机软件以版权登记的权利,但仍未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护,直到1981年1月1日,修改的版权法生效后,才对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法的保护。1982年10月,正当日本富士通公司在澳大利亚销售其计  相似文献   

7.
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版权法和专利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存在各自的缺陷,使得对计算机软件寻求一种合适的保护模式成为理论界与实物界的热门问题。本文拟从商业秘密法的角度考量计算机软件作为其保护客体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也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模式及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 ,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此 ,本文讨论了保护软件的两种主要法律模式———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利弊 ,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制定专门立法保护软件 ,并通过介绍国际上有关软件专门立法的先例 ,阐述了作者对于软件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9.
胡骋 《中国律师》2011,(4):45-48
通过解析有关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的国外典型判例,从而界定其版权法地位,理清其侵权认定方法,得出通过将电视节目模板认定为一种新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形式较容易获得版权法保护.同时采用侵权认定规则中“两步法”和“三段论”结合的方法,更适用于我国当下行业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过渡期的大背景。  相似文献   

10.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应当予以保护,这是人们已经逐步达成之共识。但因为其具有特殊性,如何进行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界和法律界的一个难题。用传统的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都可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选择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且这一主流地位因为TRIPS协议的缔结得到进一步巩固,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争论直到今天仍在继续。 一、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演变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产物,软件权利显然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人们在探讨对它实施保护的途径时,首先想到的便是知识产权法。在选择的过程中,人们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都曾作过探索。 (一)专利法保护之挫折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1,(4):54-65
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反规避条款对传统的版权例外造成了冲击,因此版权法创设合理规避规则有其合理性,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时首次增加了合理规避条款。为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解决作品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有必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合理规避规则体系。在合理规避的法律属性上,基于其特权属性在适用过程中应采取"违法阻却说"。基于合理规避的特性,应明确合理规避与版权例外之间的关系,以重新解读"三步检验标准",通过"继承"动态地发展合理使用条款,并引入超越版权法的公共利益于合理规避条款之中。目前我国合理规避条款尚未与版权例外体系完全契合,应增加合理规避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合理规避与合理使用的连接点,将版权法保护之外的公共利益纳入合理规避体系之中,对合理规避条款的适用前提加以限制,以完善数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当前,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界,都有许多过去独树一帜的学科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从而产生出一些“边缘学科”。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这种互相交叉渗透的情况。今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工业产权》杂志上登载了一部“版权法”,即“联邦德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而大多数已采取成文法保护(主要在工业领域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的国家,这种保护却是由版权法来实现的。“工业产权”已经很难象二百多年前出现这一概念时那样与版权相对应——二者之间已互相渗透  相似文献   

14.
计算机软件究竞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经过数年的激烈争论,同时受国际上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趋势的影响,终于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作出了选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该法保护的第八类作品。同时,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相比有其特殊性,于是在著作权法附则中的第五十三条又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软件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15.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是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它确定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自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被提出以来,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但是纯粹的理论说明抽象难以适用,所以要针对不同的作品类型适用特定的区分方法,并形成判例,指导以后的判决。  相似文献   

16.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是当前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学术界争议声不断的一个议题。现行的保护模式主要是以版权法和以专利法予以保护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本文主要是对这三种保护模式进行一定的对比、分析,总结他们的优点与缺陷,为我国以后保护模式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7.
对计算机软件应予以法律保护是毋容置疑的,并在世界范围内早已达成共识。早在1972年,菲律宾政府就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类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到了Zo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英国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采用这种方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由于版权法具有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宽,可以“自动生效”(除进行注册登记外,无须申请、审批)等特点,使得它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主要方法。但由于目前不断涌现出来的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保护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毕竟又有许多自己的特性,特别是其“工具特性”决定了它与一般的版权制度还有不少差异之处,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对其版权保护时,它的侵权例外情形不限于版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还存在更为广泛的侵权例外情形,如反向工程、局域网中的使用、权利穷蝎后之处置等。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计算机程序。主要由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组成;二是计算机文挡,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采用一般法与特别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即《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它们共同构成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20.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经历了长久而广泛的争论。目前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和专利等多种方法对其给予保护。而专利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本文的内容包括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对计算机软件由可专利到不可专利的转变进行了回顾,也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实质条件及在我国的适用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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