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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没有对死刑复核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少数案件从判决到复核裁定之间的时间拖得较长,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一现象也无从监督。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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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裁定的正确,它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关键程序。立法者出于对死刑复核特殊性的考虑和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来对死刑复核的期限作出规定。一方面无期限的复核势必导致无期限的羁押,使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改判,这给被告人及羁押看守工作都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应当看到,每当一起严重犯罪的发生,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对司法机关的期盼,长时间无期限的复核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疑惑,这不仅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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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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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复议、复核程序的启动,是由公安机关针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而提出的。这一制度,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避免彼此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立法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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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接到同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后,应正确对待不能有“想法”,不能怕丢“面子”。而要以依法、诚恳、积极、热情的态度和精神去对待:一是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案件,检察机关不能“拒收”;二是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案件,应更换办案人,要让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同志担任“复议案件承办人”;三是科长对复议案件应加强指导,必须亲自阅卷,审查证据不能挂帅不出征,要主持开好科务会,专门研究复议案件;四是主管检察长要严格把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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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或免诉决定后,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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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应明确为:“公安机关认定有罪报捕、检察机关认定无罪不捕”的案件。 这里应明确二个问题:第一,复议提起的案件只能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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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理期限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却未规定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被告人生命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对此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者们良好的意愿在实践中并未切实实现,反而使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限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一、刑事诉讼程序的秩序性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具备严格的时限性,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导致死刑案件顺次经过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后在复核阶段戛然而止,并可以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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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未顾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未提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同样规定还见于刑诉法第15条。但是,依照刑诉法第143、144、145、146条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均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依照刑诉法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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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协作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建议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何炬教授(原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在广泛总结各地刑侦协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多方征求刑侦一线侦查人员意见,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草拟了《公安机关协作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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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了拘留,存在明显的超期拘留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存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自律和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建议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状况,一是推进公权力程序法治.二是加强私权利保障.健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提高国家刑事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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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1-12
通过案卷查阅,了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期限的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了拘留,存在明显的超期拘留现象。造成造一问题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存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自律和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建议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状况:一是推进公权力程序法治,在立法层面,提高刑事拘留立法的现实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在执法层面,提高公安机关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实体上的执法水平和程序上的严谨规范、进一步警务公开和明确违法责任追究,加强检察机关自律和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加强私权利保障,健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提高国家刑事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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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围绕人权保障、司法文明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了办案机关的羁押期限、细化了检察机关羁押期限检察的内部分工,更加突出了羁押期限检察的针对性.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未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高羁押率及长时间羁押的现状.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近一年来苏北某县羁押期限适用现状,从立法角度及检察机关羁押期限检察角度,浅析如何规范实践中羁押期限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