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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乡医院经营不景气,张阿姨自愿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到个体医院上班。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张阿姨要求个体医院支付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个体医院以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法律会支持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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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6,(9)
(案例)蒋某1994年7月被某石棉瓦厂招收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底蒋某因患胃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该厂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蒋某仍不能适应工作。此后,该厂又给予其半年时间让其治疗休息,半年后,蒋某上班还是不能从事本岗位劳动。1995年11月6日,该厂书面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1995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蒋某人认为自己虽然有病,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调查的情况,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蒋某应按该厂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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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是某蓄电池厂装配工,工作年限有二十多年。上个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我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找单位要求检查。可单位认为:人都退休了.只能通过医务人员解决,单位没有这个义务。请问:解除劳动关系就一了百了了吗?如果退休后怀疑是职业病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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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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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用工的涵义应采"实际使用说"。用工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地位。用工的效力应在于: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确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并履行,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的情况下,用工成为认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标准,从而弥补附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应在明确用工内涵和效力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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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2)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进一步做好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职工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企业持《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即为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按以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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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6,(11):28-30
特殊两工种是否可延期办理并合并计算工龄退休?小保:我是一名劳资人员,现有个问题不清楚,特向贵刊咨询。按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并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请问:由于当时(55周岁)还在岗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没去办理退休手续。现已延期数年(57周岁),可否按从事特殊工种去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可以,基本养老金是按当时55周岁年份基数计算,还是按现在(57周岁)年份基数计算?某男性职工在有毒有害工种(电焊工)从事6年(规定8年),煤矿井下工种(运输工)从事6年(规定9年),两工种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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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化工厂于1998年3月21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6年劳动合同。2004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杨某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杨某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杨某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杨某不同意,就按自动离职处理。杨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维护其合法权利。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杨某与该化工厂所签5年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3月21日到期,裁决该厂及时为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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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重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在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的市、县(区)两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截至2012年底,全市累计办理用工备案的企业为18657家,涉及员工295685人。制定系列文件,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方法步骤。福州市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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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临时工",比少钱更痛的是心痛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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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非标准用工形式在劳动用工中处于补充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用工灵活性的要求也相应增多,非全日制劳动者所占的比例也有日益扩大之势,因此,在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立法应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进行规范。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制,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二是有利于满足企业用工弹性化、灵活化的要求。应实现劳动合同的书面化,禁止歧视非全日制劳动者,加强解雇保护,稳定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与全El制的相互转换制度,加强工会对非全El制劳动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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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8日.某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联合重组协议,约定有限公司拥有建筑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并承担其132万的债务。建筑公司96名职工档案身份不变.在“交接日”后有限公司缴纳这96名职工养老保险金,以保持其工龄连续性.其工作由有限公司统筹安排。协议生效后.双方办理交接。2006年8月30日有限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原建筑公司26名职工的劳动关系。26名职工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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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李先生恋爱1年多了,准备结婚,但他还没有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的妻子出国有4年多了,在她出国后的第一年,曾给李先生寄来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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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原在福州市企业工作,下岗后在上海打工,无法在就业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金活金活: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省外(含厦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向就业所在地办理转移的,可以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