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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股权投资活动中重要的风险控制与经营激励机制,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因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引发的纠纷逐渐反应到法院等组织中来,由于目前法律未对这一创新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尚存困惑,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正当性和滥用、异化等问题有待研究,本文以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法律性质为出发点,运用商法思维及理念对该协定的法律效力等裁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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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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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股权投资活动中重要的风险控制与经营激励机制,由于表现类型不一,且多附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份回购协议等,法律运行机制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故司法实践中容易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和联营合同等近似合同的法律性质发生混淆而影响裁判的准确性。本文总结提炼了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识别要素,并从其运行机理、法律属性出发对估值调整协定与近似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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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投资案是我国首例有关PE“对赌协议”的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应该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而且,对于商事审判,特别是对PE“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裁判,不能依据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来进行裁判。再审法院的判决不仅首次对PE“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了认定,在明确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同时,还肯定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条款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还明确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立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来审理和裁判新型的商事法律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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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使得“身份协议”这一名词进入人们的视线。而且,现实中一系列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调整的合同也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人拿着各种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协议)来到公证处,要求对他们所签订的这类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员对此类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将会是第一道警戒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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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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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上升的离婚率导致夫妻之间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不断增加,社会上出现了“夫妻忠诚协议”.并形成一种现象.文章研究认为应当在判断“夫妻忠诚协议”的原则和相关规则的有效性的前提下,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而不是“整齐划一”的判断其“无效”或“有效”,且要具体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在婚姻忠诚协议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做的认定,从而帮助我们正确客观地看待夫妻忠诚协议存在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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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菲佣居港权案中,以所谓的普通法的解释方法,判决香港《入境条例》有关条款抵触了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香港法院的判决涉及中央与香港关系中的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刻意偏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有关的释法中明示的基本法的解释方法,香港法院片面地强调依所谓字面解释方法解释基本法也偏离了普通法惯用的对宪法性法律采用的目的解释方法;二是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第24条中有关通常居住的理解也是错误的,非中国籍人无法凭藉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三是应当正确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只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才能建立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释法方面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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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实现拘束的机制是组织法机制和基于组织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动力在于公众的推动。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区域合作协议,经立法程序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同意,对公众具有直接规制力。区域合作协议经组织机构实施,或通过行为法机制,对公众具有间接规制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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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有看法认为可以反悔。本文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合同自由”的理解运用,结合英美合同法相关规则——“合意解决”、“待履行和解”及“替代合同”的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机关的确认得到强制执行,当事人并不能随意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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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岸政府各自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有不少协定已经规定“保护伞”条款。为了保护两岸投资,促进两岸双向投资持续、稳步地发展,在ECFA之后,正在磋商中的两岸投资协议也应该纳入“保护伞”条款,但是不能将“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与投资有关的一切争端”或“就投资产生的任何争端”等宽泛措词列入“保护伞”条款项下,关于“保护伞”条款项下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应限定为“与本协定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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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虽有赌博的字眼与表征,但与零和博弈的赌博存在本质的分歧与泾渭分明的界限。对赌协议是私法上财产自我估值机制的一种形式,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即可降低投资方的代理成本,又可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非典型合同,与附生效条件合同貌合神离,可归结为射幸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行不存在任何合法性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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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和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完全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具有较强专属性的身份性契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涉及亲权和抚养权转移问题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来立法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代孕行为的主体资格,规范"完全代孕"协议的内容,规范代孕协议的订立程序,规定"完全代孕"协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等,将"完全代孕"协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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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2年7月《罗马规约》生效以来,美国始终对其持反对态度,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美国98条协议"的签订。本文将从美国对ICC的态度入手,以《罗马规约》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范为依据对"美国98条协议"的效力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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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交第三者居间公断,并执行其裁决的一种制度。据说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被采用,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用仲裁解决国内纠纷,也用于解决国际经贸和海事纠纷。本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更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并相继通过立法确认仲裁制度。国际上还通过了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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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法律文化交流融合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朝全方位、深层次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和研究。刑事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归宿,而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进程。本文试以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价值为出发点,围绕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效力内容、效力实现和效力审查等五个方面对此协议加以分析,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充实完善提供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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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的现金补偿约定并非违约金,无论业绩承诺是否为一项合同义务,均是如此。基于估值调整之合同目的,现金补偿原则上不得高于出资本金;例外时,虽可高于出资本金,但仍因利息管制而有上限。股权回购约定既非违约金,也非借贷合同,但同样受制于利息管制。在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并存时,股权回购价格原则上应扣除已经或将要支付的现金补偿,若有相反约定,则适用利息管制;目标公司上市成功时,投资方原则上不再享有现金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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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其中有公权力的参与,本质是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公权力方而不是协议当事人。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侦查机关等对和解协议认识不清的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对其性质及效力予以分析并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掌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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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案和“王老吉”案引发的法治与道德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独特和复杂之处,但市场规则下的法律规制与诚信道德并无特殊。近来我国商标法领域出现的两起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认真思考。我国应弥补法制漏洞,防止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攫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