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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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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应加紧将惯例引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确立参照惯例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持行政与司法依据的应然一致性,便于将惯例纳入司法审查,拓展以平等权之诉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照惯例的条件是惯例合法有效。惯例的适用性审查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参照的内涵为裁判依据引用而非裁判理由引述。当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并请求审查、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审判依据体系、司法认知、涉外行政诉讼等条款中应融入惯例地位、功能等内容。  相似文献   

2.
论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区分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的立场,行政惯例应当定位为一种行政法的法源,其作为法源的效力主要是通过行政自我拘束、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得以体现出来。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法源,且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行政法之法源的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3.
尹权 《法律科学》2008,(1):164-168
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形成的惯常性做法,具有反复适用性,非成文表现形式,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拘束力特点。根据”举重明轻”原则,司法可以审查效力高于行政规范的行政规章,就更可以审查效力位阶等同于行政规范的行政惯例。只有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上位法规范没有异议时,才能附带审查行政惯例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惯例的标准是上位法优先标准、宪法基本人权标准以及基本权价值位序衡量标准。审查行政惯例要避免忽略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也要避免对行政惯例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全而审查。  相似文献   

4.
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 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 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 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相似文献   

5.
行政审判中司法机关"参照"规章,一般被理解为行政审判中司法机关可以适用规章,也可以不适用规章.笔者认为"参照"应该理解为司法权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及条文这一司法权内在机理之外的二次选择,即需要从司法审查、行政法治、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等角度出发,再次对规章进行取舍.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线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行政惯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具有引导作用,是裁量基准重要的实质渊源。实践观察显示,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既具有弥补成文法律规范漏洞、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等正面效应,也具有滋生裁量怠惰、导致行政专横等负面效应。为此,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适度司法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指引。  相似文献   

7.
清代民事审判依据学界观点颇多,本文主要分析两派代表性观点,在其基础上考察情理法的内涵,通过案例和实证分析来考察二者关系,从而最终得出情理和法皆为司法裁判依据,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导致了两派学者观点的对立,两派学者实质上是无分歧的。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另一方面,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内在缺陷也日渐显现。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实践表明未来设立与行政区划相脱离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各国设立行政法院的三大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立一套受其监督指导的专门行政法院系统最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该设立模式又有"三级行政法院"和"两级行政法院"两套具体方案可供选择。  相似文献   

9.
本文由武汉市首例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内部行政规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经过缜密分析,笔者认为,内部行政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将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上位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内部行政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内部行政规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们理应能够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因为合法有效的内部行政规定属于行政规范即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规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最后,笔者简要分析了与案件有关的行政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本文由武汉市首例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内部行政规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经过缜密分析,笔者认为,内部行政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将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上位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内部行政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内部行政规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们理应能够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因为合法有效的内部行政规定属于行政规范即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规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最后,笔者简要分析了与案件有关的行政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惯例的背景、价值与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惯例是在法规则与经验法则关系下的一个具体问题。法律规则作为理性的产物,面对社会经验时总有不少无奈与不足,这恰恰是行政惯例生成的内在动因。伴随着行政法理念的变迁,行政惯例作为非正式规范不同程度地渗透到行政法规则并发挥着不同的效用,体现缓解成文行政法规范的局限、规范行政执法裁量的合理程度、创制新的行政法规则等价值。但在行政法治理念之下,坚持在规则前提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仍然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方法与立场。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惯例”在现代行政法法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它不同于民间惯例。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且存在着一个持续相当时间的行政做法,并获得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普遍确信和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成文法源效力位阶受制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高低,行政惯例的效力位阶也可以参照此方法确定之。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的审查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律有关行政规范的产生、效力等级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 ,对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存在的现实重点问题进行剖析 ,提出了科学合理确定度量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和选择权的性质及其重要意义 ,并就我国政体条件下 ,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规范进行审查与适用 ,进行了一次可供操作的模式设计偿试。  相似文献   

14.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首先由联邦德国提出来的,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和积极作用,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十分现实而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就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研究,并针对我国当前在信赖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5.
司法地方化、审判权行政化使当下行政审判陷入困境,因此亟须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在分析我国行政审判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提级审判和交叉审判改革予以详细阐述。考察域外行政法院的实践,分析行政法院在我国建构的可能性,对独立行政法院系统和专门行政法院体系的两种设计方案进行比较,最终从我国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选择建构专门行政法院的制度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16.
章浩 《法治研究》2008,(3):53-57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原告的包容性应该是不同的,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得不承担在两个占有社会资源并不等同的群体之间的利益调节的重任,所以,行政审判在解决社会纠纷时难以回避原告资格这一尴尬的难题。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以及相关制度的匮乏,试图充分发挥解决纠纷功能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已有规则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在结合司法权和社会本体"视域"的前提下,铺展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行为的意义,设计出适合时代需要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姚宇 《法制与社会》2014,(3):87-91,94
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并普遍适用于维护市民社会秩序中,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对其他规范方式,法律具有某种内在理性和逻辑,使人们得以掌握并反复适用,由此得到的纠纷解决结果因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制度,当然也有其运行的逻辑,这一逻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语境下可以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予以精准表述。以怎样的事实为依据,以哪些法律为准绳是解读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8.
政府招商引资承诺奖励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文章认为它应属于行政许诺行为,是行政法上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可以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达到对之进行有效规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20.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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