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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在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的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的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实现本协定之目标,缔约双方将遵循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2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恐怖主义是指;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希望加强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有效合作,重申在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中应尊重人权,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在本协定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5):23-2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似文献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3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4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4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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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5)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24-2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7):605-60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9)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1):36-38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9月2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