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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贿赂罪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93年我国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在:  相似文献   

2.
1993年底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明确的界定,对回扣亮起了红灯。  相似文献   

3.
论回扣     
论回扣朱孝清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至此,近年来开展的对回扣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单位贿赂罪的特征修订后的刑法(下称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单位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  相似文献   

5.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贿赂罪的补充与完善杨兴国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对于这条规定最早可以上溯到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7条的规定,即“在本条例公布前,曾因袭旧社会恶习在公平交易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额回扣者,不以行贿论。但在本条例公布后,如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治罪。”《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来源是1988年1月21日六届人大…  相似文献   

7.
试论新刑法中经济受贿罪的构成及其遏制措施蒋颂平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依此规定,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违反国家的有关规...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是一贯反对和禁止在公平交易中私下送、收回扣,并将其行为列为一种犯罪活动予以打击的.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9条规定,“在本条例公布前,曾因袭旧社会恶习在公平交易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额回扣者,不以行贿论.但在本条例公布后,如在与国家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治罪”.1988年1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在经济往为中,……违反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文结合南通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局长吴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对受贿犯罪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此条中规定的“经济往来”,笔者认为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  相似文献   

12.
马玲 《法制与社会》2010,(35):381-381,38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相似文献   

13.
回扣,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曾一度在社会上流行,涉及人员之多,范围之广,已引起人们的注目。因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文就什么是回扣,它具有哪些特征,对回扣行为应该怎样定罪等问题,浅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4.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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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     
在商业贿赂问题探讨中,回扣与折扣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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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序 《天津检察》2006,(4):23-24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该法条的内容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注:此两条是关于自然人行贿的定罪处罚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这一法条中尚存在部分句子含义不够明确、语法逻辑矛盾的欠缺之处,这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应尽快以司法解释对本法条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19.
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卖方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中间人的钱,或承包方从承包款中扣除一部分给被承包方或经办人、中间人的钱。由于这种被扣出的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做回扣。对于收受回扣以受贿治罪。早在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就规定:“……在本条例公布之后,如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论罪。”近年来,送收回扣之风又日渐盛行,大量的违法回扣冲击着正当的商品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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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间接受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间接受贿行为。一、间接受贿的定罪问题间接受贿,当代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均没有规定间接受贿。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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