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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京发改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以下简称42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我委对《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京发改[2006]525号)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鄂价工服[2016]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基层法律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  相似文献   

3.
正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4.
《湖北政报》2022,(13):29-32
<正>鄂发改价调〔2022〕19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相似文献   

5.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6.
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省计委主持听证;国家计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也由省计委主持听证。二、对在《青海省计委定价目录》中授权州、地、市、县(市)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听证前要征得省计委同意,省计委派员参加会议,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对由省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州、地、  相似文献   

7.
<正>粤发改规〔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各区发改局,各救援服务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规定,我省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从2015年8月15日起由实行政府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相似文献   

10.
国家计委于 7月 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放开大多数原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由 1 992年定价目录颁布时管理的 1 4 1种 (类 )减少为 1 3种 (类 )。这表明在社会零售商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环节中 ,市场调节价比重已超过 90 %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这次新放开的有 :厂丝、边销茶、食糖、国产农膜原料、足金饰品、天然橡胶、发电用煤等 1 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 ,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同时将蚕茧、糖料收购价格和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今后中央制定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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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190186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文件穗发改规字[2019]10号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权限(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自贸区南沙片区除外)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收件受理,转所在区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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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16,(5):23-26
晋价法字[2015]2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3.
<正>晋发改规发〔20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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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报》2012,(12):30-31
<正>津发改价成[2012]489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6年下发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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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09,(1):42-48
<正>鄂价费[2008]28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农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511号)的规定,现将清理后公布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重要的涉农价格按《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执行。其它经清理后需向社会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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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发改规发〔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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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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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2017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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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汕府办[2015]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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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价格二发[2015]3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现予以公布,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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