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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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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2.
基于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对经济犯罪以数额犯进行规制的路径依赖,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也采用了数额犯为本罪的立法模式。立法对该罪仅规定了"造成重大损失"量的限制,使得司法实践操作混乱;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也是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突破传统的数额犯立法模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位为行为犯,并以数额作为出罪机制是解决现实困境的出路。  相似文献   

3.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4.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而言,应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体系,科学设定法定刑;科学表述主观罪过形态,细化危害结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8.
1997年新刑法首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烈,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的新情况而制定的。通过刑法手段打击犯罪,对商业秘密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尚有争议,本文就从此处入手,探讨了本罪主观方面的实然与应然。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刑法典的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纵观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新《刑法》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指知悉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10.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知识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呈现高发猖獗之势。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着诸多争  相似文献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已陷入困境,突围之策在于正本清源,探寻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之语义、立法沿革和法律特征。本文指出剖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蕴藏的刑法理论,成为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侵犯商业秘密罪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文玉 《政法学刊》2003,20(2):10-12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应符合主观和客观要件。损失额的确认,首先须确定损失的范围,其次要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方法行为不应与本罪数罪并罚。犯罪行为类型、方式、手段不同,量刑时就应采用不同的刑种或刑罚幅度。  相似文献   

13.
鲍永红 《法制与社会》2012,(15):256-257,261
主观方面要件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中的重要构成条件,通过对该罪主观方面——疏忽大意过失存在的应然和实然分析以期完善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美国是行为犯,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我国是结果犯,"权利人的损失"既是法定的构成要件,其具体数额也是量刑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是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也可以是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界定为行为犯,并将商业秘密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一方面可以体现出不同样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实质相同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可以获得基本相同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有关商业秘密概念界定的内容,这种立法调整虽预留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空间,却存在保护客体范围模糊的弊端。从结果犯到情节犯的转变,实际上反映了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重在强调经营者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合理期待;美国和日本两国在界定商业秘密时,争议多为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内涵。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基于“合理的保护措施”和“对竞争优势的影响”对商业秘密进行主客观统一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虽然认识各异,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本文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析,以期能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7.
梁春华 《法制与社会》2013,(24):117-118
《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在立法上尚欠完善,也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争议问题较多,造成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在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乾利 《河北法学》2006,24(8):62-65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在"商业秘密"概念、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刑罚配置以及诉讼制度等方面存在缺漏,不便于司法认定,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类罪名、取消第三人的过失犯本罪、设立证据转移制度、完善刑罚配置等,以便有效地对商业秘密实施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9.
1997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进入刑法典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就需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立罪反思,当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罪上.存在着立罪理念困惑、立罪依据迷茫以及立罪技巧混沌等问题.其症结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上存在着刑民之交叉互动,未能对其进行界定,面对着全球化背景的冲击,必须在刑民之间厘定一条相对明晰的界域,来达到更好的对商业秘密保护之目的.  相似文献   

20.
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通过对30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务部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较为混乱。因此,立法机关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采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为辅的认定模式来认定"重大损失";同时还应防止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泛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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