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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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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最普遍、最有效的解决国家商贸往来纠纷的方法之一。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和前提,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文章通过我国和国际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对比研究,提出了我国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与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2.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因此有必要以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思想为中心,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仲裁具有民间性、管辖权的非强制性、自愿性、公正性、与审判的脱钩性和执行裁决的强制性等特点。人事争议裁决与仲裁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具有本质的区别:人事争议裁决机构是非民间性的,人事争议裁决实行强制性的管辖权,人事争议裁决单方申请就能受理,人事争议裁决的仲裁员由其仲裁委员会指定,人事争议裁决处理程序与仲裁不同。因而,人事争议裁决不应称为“人事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命运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国际商事仲裁 ,不仅可以追寻其发展的一般轨迹 ,而且对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解决争议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自由选择权或裁量权的行使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 ,可窥探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5.
ICSID是目前解决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的主要仲裁机构,其仲裁管辖权以当事国的同意和适格投资的认定为基础,但二者之中争议较大的是适格投资的判断。结合ICSID案例来看,投资条约对投资的定义包括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同时,ICSID管辖权下适格投资应具备一定条件。基于此,我国应当准确把握适格投资判断标准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灵活多样。一桩贸易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商请第三人居中调解,还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交由法院审判。笔者拟就对外贸易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探。 一、对外贸易仲裁及诉讼的管辖 在当事人作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决定后,还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该向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亦即由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一)仲裁管辖 众所周知,仲裁机构并非国家机构,更不是审判机关,因此,任何仲裁机构对任何纠纷都不享有法定的管辖权。从各国仲裁法看,都实行“协议仲裁”制,即对于某一纠纷,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管辖;而且,该仲裁机构只能就协议所指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得对其他事项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并明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提交仲裁须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为根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人事争议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其实质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利益冲突。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跟上、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狭窄、人事争议立法滞后、现行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得不到较好解决或根本得不到解决,最终显性化为人事争议逐年上升。当前依然存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且范围过窄、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认识不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五层设置缺乏科学性、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太低、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等问题。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需要加强人事争议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人事争议的高层次立法并加大调解工作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虽有“仲裁”之名,但实为“行政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劳动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随着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已逐渐凸显出来,不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笔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加以定性,并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促使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  相似文献   

9.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今国际建设工程领域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内外的相关实践证明了这一方式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民商事仲裁中引入争议评审制度,并将其与仲裁裁决结合起来,是构建工程纠纷领域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要,也有利于实现争议评审和仲裁的优势互补。在我国实施这一改革需要在仲裁委员会内部制定完善的争议评审规则,并建立起高素质的评审专家队伍。  相似文献   

10.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但解决争议的途径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了争议的解决。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善解决争议的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相似文献   

11.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已完成仲裁法庭的组成并确定了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进入对管辖权的判定阶段。仲裁法庭确定本案管辖权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处在初步确定阶段。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因素主要有:保留声明、仲裁的可受理性、诉前义务的履行、仲裁法庭的组成、初步反对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这些因素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是现代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 ,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仲裁法》原则上接受“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同时我国的“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虽有缺陷 ,但正在完善中。建议我国通过提高仲裁委员会的自治性、尽力填补“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方面存在的空白、借鉴国际惯例提高仲裁效率、为纳入临时仲裁作好制度上的准备工作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核心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必需,取决于该国或地区处理劳动争议的模式。只有在采用强制性仲裁或者采用或裁或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设置才具有必要性。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具有独特性,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我国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正当和必要。  相似文献   

14.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仲裁院)才能取得仲裁管辖权,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排除了诉讼,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得以真正履行,仲裁权得以产生,其他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已普遍接受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但地方法院在此问题上有竞争仲裁管辖权的观念。我国由仲裁委自裁管辖,且在与法院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的裁定优先,这与国际仲裁惯例不相吻合,因此,要在立法及实践上改变这一做法。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两款规定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相矛盾,不尽合理。对有些合同,仲裁机构是无权确认其效力的。笔者拟对此问题提出一些浅显见解,以求教于同仁。一、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除外),决定了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无强制管辖权。对有些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也就无权确认这些合…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具有高度国际化、高度复杂化、利益保护迫切性以及利益保护隐秘性等特征。仲裁机制兼具广泛可执行性、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故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中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上海自贸区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进行了多方面的制度创新,有效改进了仲裁的救济途径,保障了仲裁的专业性程度,提升了仲裁的效率。为进一步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机制,今后应在立法中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仲裁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并对各项具体制度作出优化改进。  相似文献   

20.
中菲之间有关南海争议的双边或多边文件主要是以联合声明、联合公报或者宣言的形式存在的。联合声明或者宣言只要其内容具有条约的性质,它们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而我国向来采用联合声明或宣言的条约形式,因而,这些文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议。同时,这些协议规定和强调了通过谈判最终解决争议的内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能够排除强制性仲裁程序的管辖权。基于当前的情况,我国应在"双轨思路"的策略下继续利用国际法规则排除国际强制性司法或仲裁程序,以有利于南海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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