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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修订第1版《辞源》第三册第2043页“王母”条第三义项为:“丈母的敬称。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中外丈人之妇,猥俗呼为丈母,士大夫谓之王母。’”按:以上述颜文中的前两句为例证的同版《辞源》第一册第57页“丈母”条第一义项释文为:“古称父辈的妻子为丈母。”可见同版《辞源》的编者也认为上述颜文中的所谓“丈母”,即是“父辈的妻子”亦即颜文中的“中外丈人之妇”,细言之,乃是舅母、姨母(中)和姑母(外)的统称。而“王母”,从引证的颜文中无从见有“丈母”之义。这儿不妨将《辞源》引文前后多引一些如下:“吾尝问周宏让曰:‘父母中外姊妹,何以称之?’周曰:‘亦呼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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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察传》有“三豕涉河”的记载,原文说:子夏之晋,过卫。有读史记者曰:“晋师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与‘三’相近,‘豕’与‘亥’相似。”至于晋而问之,则曰:“晋师己亥涉河也。”由于,古文中的“己”字与“三”字写法相近,而“豕”字又与“亥”字同形,所以,那个读者将“晋国军队巳亥时间渡河”的历史记载,说成是“晋国军队有三头猪过河。”两个字的差误成了一则笑话的典故。后来,人们就把“三豕涉河”专门来形容那些文字上的误写或刊印上的讹误。无独有偶,前不久笔者在读到几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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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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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疏危乱》:“故疏必危,亲必乱。陛下之因今为治安,奈何知其必且危乱也;然且吟(齿休)而坚控守之,为何如制,以(纟靡)相悬。”(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六年版,下同。) 卢文绍曰:“‘吟’(齿休)疑当作‘噤断’,《方言》作‘冯(齿斤)’,音皆相同,怒也。‘(纟靡)’,字书无考,其义未详。此下旧有‘臣能令知乱如今利百金’十字,此等皆庸书无知小人所为,不顾文理,唯欲篇幅稍溢,利多得金耳。亟当刊去,毋令滓秽本书也。”刘师培曰:“案首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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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离骚》上称:“回朕东以复兮,及行迷之未远。”指的是道路。 路,还可指为道理,即理路。《书·洪范》:“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路,亦可比喻权位。《孟子公孙丑上》:“夫子(指孟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 路,泛指大。《史记·武帝本纪》:“路,大也。”《管子·四时》:“国家乃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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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科”为法律形事说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作为汉朝法律形式的一种,历来为法制史学界的研究者们所公认。无论是论著、还是各种教材,甚至法学辞典,均是众口一辞,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论。《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对“科”作了如下解释:“所谓科有两种意思,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作科刑。如《释名》说:‘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作‘科条’,如《后汉书·桓谭传》载:‘今可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科比’。注云:‘科谓事条,比渭类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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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01,(12)
政府工作报告深入学习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许仲林孟富林2(4)2(11)二;几一“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世:中国法制面临挑战······,···········……孟富林查庆九2(1)3(l) 4(1) 5(l)6(1)关键在于抓好落实沁4试”..…‘............……在“到位”与“创新”上狠下功夫本刊评论员本刊评论员沃野耕耘四季春我看《江淮法治》:::二.’.’.’.’.’.::::::{:::.’.’.’,’.’.’..本刊编辑部王鸿任等10(4)12(4)12(24)12(25)严严江江为“严打”整治叫好执法改进的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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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为了听取官民谏议之言或冤抑之情,特别在皇宫大门外设登闻鼓,规定若有认为审判不公的,可以击登闻鼓诉冤.负责登闻鼓的官吏听到鼓声则立即出庭受理立案,不得有误. 我国古代典籍对登闻鼓的记载最早见于西晋.《晋书·武帝纪》日“西平人曲路,伐登闻鼓”.《晋书·范坚传》也载:“永嘉年间,殿中帐吏邵广因盗宫幔三张被处以死刑.他的两个儿子认为判决太重,于是“黄幡挝登闻鼓乞恩”.上述说明,西晋建立之初,司马炎便令人设置了登闻鼓,其主要用途是使官民击之诉冤.西晋统治者置登闻鼓以听民冤是受上古“谏鼓”“谤木”之制的影响.《淮南子·立木训》载“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下情上达,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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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古籍,正文与解说,经与传记,均有定制,其体例有三: 一、经与传记分别独立成书者。如《汉书·艺文志》有《春秋古经》,别有《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有《诗经》,别有《鲁故》、《齐后故》、《韩故》、《毛诗故训传》。经传合在一书,大致始于东汉魏晋间。以《春秋》与三传言之:据杜预《左传序》:“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其义类,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孔颖达疏云:“丘明作传,不敢与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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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6):111-112
法理·法史 竹简秦汉律与唐律········.……闰晓君(1·67) 盛世的法制条件········,··……陈灵海(2.13) 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王茂庆(2·22) 中国古代著作权法律文化之源 ‘’‘”’‘’“’““’二‘’‘·············……王兰萍(2·65) 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 ’‘’‘”‘””‘.”··················……魏淑君(2·72) 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 ‘’‘”””’‘”·····················一霍宪丹(3·3) 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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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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