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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学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两个突出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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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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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颁布的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首次规定,揭开了21世纪婚姻立法的新篇章,但同时制度本身存在诸多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急需破解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陷,并比较国外立法相关规定,从法律解释和立法论的角度进行适当阐述,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种可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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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备受关注、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婚姻法修正案》终于通过了。此次《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探望子女权、离婚条件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敏感问题都作了新的规定。与此相适应,执业律师及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相关业务便有了新的变化,和修正前的婚姻法相比,笔者认为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相关非诉讼业务增加律师在此领域的非诉讼业务,除了传统的业务外,根据新婚姻法增设的条款,相应增加了以下新业务:一、根据《婚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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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修改前的婚姻法相比较增加了很多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增加的内容之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增加曾经引起很大的争论,但最终被吸收进婚姻法之中,关于这项制度的必要性无需再作论述,应当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上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第46条,该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请求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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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对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公平合理,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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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法律经济学视角来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并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现实困境,这对于完善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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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空卣,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简单,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本文首先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然后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认为其理论依据是建立在侵权关系之上,其构成除了应符合一般民事赔偿的条件外,还须具备在赔偿责任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等方面的特殊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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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审判实践来看,在离婚诉讼提出此类主张的当事人中,女性占到绝大多数,然而最终能够支持其诉求的比例却很小,原因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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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好的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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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在此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构成、意义、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读者。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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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文章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意义、性质、主体和范围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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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法》确定了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内容。在现实条件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婚外性行为纳入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范畴,将更加有利于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也更加合乎婚姻立法精神和我国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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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有悖于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使家庭观念产生变异,破坏现实夫妻感情,影响家庭稳定.网络婚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有配偶者网婚并不构成重婚,在广义上有配偶者网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网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培养公民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和法治理念;夫妻间要增强婚姻责任意识;加强人格自律;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把"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规范网站的经营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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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会导致“人格商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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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虽对离婚救济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和立法技术的不尽完善,该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多个角度对损害赔偿、经济帮助和家务劳动补偿等三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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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该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均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