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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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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呈多发之势。为打击该类犯罪,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以实际被点击数作为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实际被点击数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探索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2.
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具有专门的入罪与量刑标准。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的入罪门槛低,量刑相对重,准确认定网络诈骗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关重要。然而现有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网络诈骗的概念,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致使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成为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正确认定网络诈骗,首先是要厘清普通诈骗与网络诈骗的区别,以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然后要厘清网络诈骗与特定网络环境下盗窃、赌博及信用卡诈骗的区别,以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网络暴力治理作为一个“复杂性系统”,会呈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诸多责任实现方式错综交织的复杂结构,这在实体法层面涉及“刑民界分的两极化”“行刑衔接的融合化”与“归责主体的协同化”三个维度。“刑民界分的两极化”意味着“民法要积极、刑法要消极”,在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暴力民事责任可以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事责任的确立则需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行衔接的融合化”立足于“先行政规制,后刑法规制”的谦抑理念,强调从制度层面对个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并增设禁止实施网络暴力的禁令。而“归责主体的协同化”强调网络暴力中的肇事者、转发者与网络平台,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与争议林某、杨某、刘某、袁某等人投资设立上海万叶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叶公司),共同通过联通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共上传淫秽图片180张、淫秽视频短片75集,手机用户的请求访问量达6万余次。万叶公司与中国联通按照约定比例对手机用户浏览WAP业务收费信息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成,  相似文献   

5.
网络诈骗的司法定性问题在现有刑事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盲点:主体年龄范围应视情节轻重适当扩大,犯罪对象应将虚拟财产囊括在内;与此同时,对网络诈骗的时态进行认定时应明确;对网络虚拟财富具体数额的认定还亟待法律赋权的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因此,对现有诈骗罪刑事立法的完善需逐步提上日程。  相似文献   

6.
自首和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立功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及如何审查认定等程序性问题重视不够。当前应对“案发经过”等自首、立功的证明材料向法定证据形式进行必要的转化,形成证据锁链或体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从而改变证明材料这一“孤证”认定自首、立功的局面。同时,有必要建立健全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方法和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锦川 《人民司法》2012,(5):98-104
著作权的特点之一在于它的法定性,即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为法律所明确规定。这种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项权利,其权利范围的大小由法律规定。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大小不同,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收回作品权、追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没有赋予著作权人这项权利;二是著作权中的每项具体权利的边界也为法律所明确限定。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不属于发行权控制的范围。广播权亦是如此。  相似文献   

8.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逻辑并不清晰,证明机制有待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是依靠基础事实对程序法事实进行的一种推定证明。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逮捕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影响证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大部分基础事实与逮捕适用具有相关性,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情形以及办案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基本符合实证分析结果。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在总体上,应当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路径上,应当完善各类案件中基础事实的验证,厘清基础事实与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逻辑。  相似文献   

9.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10.
网络传播帮助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处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一些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或者P2P软件的服务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在这类诉讼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原告有时不经通知,即直接起诉,而被告则援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安全港条款,要求适用通  相似文献   

11.
《法律科学》2015,33(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末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网络行业的快速发展,涉网络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网络犯罪的新手段层出不穷,对社会稳定和人们的生活都造成了极大威胁。其中,一些新情况无法完全通过传统的法学理论解决。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今网络犯罪形式多样,司法实务中关于网络盗窃与诈骗犯罪手段竞合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情形,可以从规范层面和价值判断层面考量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得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此类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无论是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抑或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角度分析,都能得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零售行业呈现出传统卖场和网购平台割据的局面,给传统卖场带来了不小压力,增加了零售行业的竞争,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但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的网络诈骗屡见不鲜,而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又是一个难点。大数据时代下,经营者合法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展开针对性的营销本身无可厚非,但泄露或出售个人信息则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义务,因此确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也显的尤为紧迫和重要。  相似文献   

15.
[案例一]2012年1月份,市民崔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主营各类女士服装。开业后不久,崔女士接到一位买家的订单.为了做好生意招揽回头客,崔女士发货前仔细检查了货物,以免有质量问题,影响到网店的信誉。下单之后,买家很快就将钱打到了支付宝上.本以为是做了单好生意。可几天后崔女士在网页上突然发现一个差评.给差评的就是自己精心服务的这位买家。崔女士随后联系了这个买家。一开始,买家说服装缺了一个扣子,崔女士让其拍照发过来,如果真存在问题.可以寄回来进行退换并由卖家承担邮费。可买家只是一口咬定崔女士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讨好买家.崔女士按照买家的要求将一半的货款打到了对方账户,款到后的第二天。网页上的差评便消失不见。[案例二]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职业差评师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以“差评”敲诈卖家,少则几元.多则数百。一位职业差评师曾自曝:“不出10天,我们能让一家经营一年的网店倒闭.当然也能让一家饱受差评的商家看上去很美。”一些成交量低、信用值低的新店,最容易成为职业差评师“狩猎”的对象。成交量不大的店铺,几个差评就能把99%的好评度直接拉低成96%.这种效率让以信用评价体系为支撑的淘宝网络购物中的卖家不得不万分重视,从而掏钱就范。上述两个案例形象直观地点出了职业差评师勒索钱财的手段与本质。职业差评师,这是近期非常热门的一个词。网店每一笔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都会对交易情况作出信用评价,这是淘宝网用户诚信的重要标志。在淘宝网的信用评价规则中,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好评”加一分,“中评”零分,“差评”扣一分。随着积分的增多,淘宝卖家可相应成为心级卖家、钻石卖家、皇冠卖家。信誉度的高低是买家下单的重要依据。卖家也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好评率和差评率。然而.这种评价体系在为买家购买提供信用参考,敦促卖家提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个隐形人群——职业差评师。他们每天在各大网店疯狂购物,但目的并不是商品,而是以差评相威胁,敲诈卖家钱财。  相似文献   

16.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间接侵权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由于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困难,可以通过其对于商标权人侵权通知的回应来判断其主观心态.当其采取必要措施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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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20余人先后加入"广东姬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设有多个窝点,每个窝点大概20余名业务员,对外宣称销售化妆品,实际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无生产销售化妆品,主要"盈利模式"为通过拉"人头"缴纳会费以及通过网络"交友"骗取钱财。  相似文献   

18.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不是放弃印证、允许证明责任转移,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都应将其理解为,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印证模式进行优化与细化。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剖析,发现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时存在因机械印证导致就低认定犯罪数额,抽样取证和审计报告等证据运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总结典型案例中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确定犯罪数额的裁判规则,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明确抽样取证、部分大数据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的辅助证据地位,从法律和专业技术两个层面强化审查;在优化印证、加强推理的同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理顺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逻辑。  相似文献   

19.
信息网络犯罪往往涉及海量证据,如何审查海量的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是一大证明难题。针对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规范性文件专门创设了综合认定法。理论上将综合认定法界定为犯罪数额的推定规则并不准确。综合认定法的本质应为推论,是类比思维在证据分析中的应用。证据类比分析的推论规则为:对于数量巨大且无法逐一核实的证据,已经查实的用于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具有某些特征,如果未逐一核实的其他证据具有相同特征,则也可以用于证明犯罪数额。除了类比的基本原理可以为证据类比分析的正当性提供证成之外,证据类比分析也是“相同事物相同对待”正义要求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实现方式。基于保障司法证明严谨性的考虑,证据类比分析需要在准确把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精细化应用,同时在规范层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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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邵某所在的天恒公司承建讴歌公司的厂房大楼,但直至2017年工程完工天恒公司也未拿到1100万元的工程款。后讴歌公司宣布破产,因讴歌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天恒公司无力支付下属班主和民工工资,班主多次到政府上访。2019年1月,邵某得知政府为了维稳设立企业破产维稳周转金用于垫付民工工资,但需经人民调解程序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裁定确定其效力方可拨付资金,邵某便与班主商量让班主将包工包料等一切费用均以民工工资名义进行上报申请,并出具虚假的民工工资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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