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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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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艺 《当代法学》2024,(1):83-94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2.
冼天平 《法制与社会》2012,(22):149-150
由于缺乏检察监督,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执法衔接未得到有效保障,"以罚代刑"的情形不断出现。破解行刑执法衔接的关键是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而此前提为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应当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主线,完善相关立法,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3.
行刑衔接机制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行政权接受检察监督的一个平台。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制度中的职能、定位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职责、行使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一般监督,具有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4.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重要部署。作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应按照党和国家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贡献更多检察智慧。目前,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仍存在专业素能不足、融合履职不充分、行刑衔接不畅通等问题,需要从强化全面均衡融合履职、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区域协同配合、强化检察职能延伸等方面提升效能,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制度,是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实践中检察意见专业性、精准性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直接或间接导致文书适用不规范、部门间线索移送不顺畅、行政机关接受度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检察意见质量这个关键,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视角融入检察意见制发环节,从作好行政处罚行为定性、判断好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审查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检察意见的质量,从而进一步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6.
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相似文献   

7.
最高检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以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检察“四合一”综合履职模式,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目前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仍存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专业化办案能力不足、区域协助机制欠缺、行刑衔接不畅、权利人风险预防能力不足,要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三合一”配套机制建设,构建案件办理的区域协调机制,畅通行刑衔接多方渠道,建立检企良性沟通机制,强化诉源治理。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了“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两种合规模式。合规检察建议具有节约成本、灵活简便等优势,是开展“简式合规”的主要手段。但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还存在质量不高、落实不严、刚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引入专家“外脑”、加强对下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质量,通过把握检察建议制发时机、加强跟踪监督、强化行刑衔接等方式增强建议整改落实效果,并进一步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配套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自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积极探索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10.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正>现代环境治理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离不开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完善环境治理行刑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一、加强环境治理行刑衔接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必然要求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为追求经济利益,以低成本污染追求更大的经济利润,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正>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同样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1)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强化行政诉讼监督,统筹推进行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协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相似文献   

13.
铁路运输检察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领域的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活动。铁路运输检察的主体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领域的法律监督机关,即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铁路运输检察的对象是铁路运输领域存在的法律不统一和犯罪现象。自1982年恢复重建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实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综合统一保护要求的需要,但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权行使弱化、案件办理数量不均衡、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高、衔接机制未落实等现实问题。需要更加积极地能动履职,通过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搭建智能便民平台、科学适用检察建议等方式,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建立专门办案团队,优化刑民、刑行衔接,推行集中管辖,不断优化“四合一”办案机制;持续优化刑事检察职能,精准施策助力合规建设,协调推进全方位保护格局。  相似文献   

15.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已成为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包含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内容.提升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能力主要应从加强法律监督制度供给和创新法律监督方式两个方面来进行.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制约...  相似文献   

16.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不仅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与指导,更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发挥托底和落实作用。进入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同时存在监督宽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通过创新“刑民一体”工作机制、深化数字检察办案模式、优化检察听证、检察和解等履职方式,多维度拓宽监督线索、增强监督力度、解决监督堵点,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17.
李冠豪  李密 《人民检察》2023,(20):82-83
<正>落实好轻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处罚不平衡等问题,有损执法司法公信力。对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加强协作、健全平台、明确职责等方面予以解决。一、轻罪不起诉后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意见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武晓雯 《中外法学》2023,(3):803-822
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到行”的衔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罚”现象,为此,在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诉机关不能轻易先行介入,应当摒弃刑事绝对优先的观念与做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相似文献   

19.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20.
公开听证作为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与实践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领域的重要体现。公开听证以程序正义促实体正义、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实践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着眼“全“”过程”,强调参加主体、听证内容、听证范围等的广泛性、多样性,以及听证过程的程序正义性和完整性,凸显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程序价值,不仅实现坚持人民民主的政治价值,更提高了检察公信、促进了重复信访案件的息诉罢访,是检察机关深化落实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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