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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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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看守所留所服刑界犯脱逃的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兢  胡凯 《政法学刊》2001,18(3):52-54
近年来,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成为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突出问题。防范留所服刑罪犯脱逃,要在分析其脱逃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重点预防与一般预防,动态预防与静态预防,预防与打击相结合等措施,综合治理留所服刑罪犯的脱逃。  相似文献   

2.
, 《检察风云》2012,(23):5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杨浦区公安分局和杨浦区司法局联合签订了《关于对杨浦区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开展帮教安置的工作协议》,"协议"明确了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衔接机制、帮教衔接平台、出所无缝衔接、回归考察制度等工作职能。在杨浦区检察院的牵头下,各方将积极整合资源,提高沟通、协调和配合能力,帮助解决留所服刑罪犯回归社会后在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教育改造效果。日前,司法机关已与11名杨浦籍帮教对象签订了《帮教协议书》,并开展了以  相似文献   

3.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某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两年前被评为规范化检察室,可是近两年该县看守所羁押的在押人员(包括留所服刑罪犯)一直不足100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5.
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编辑同志:我院查办了一起看守所管教干部采取批准罪犯“请假”或让罪犯交款等手段私放11名留所服刑罪犯案件。查办中,我们遇到了一个问题,即:看守所为纠正违法释放,陆续将私放的罪犯抓回,其中,有的早已刑满,有的即将刑满,有的刑...  相似文献   

6.
检察信箱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能离所探亲吗?哪些机关有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编辑同志: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能否经公安机关批准离所探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看守所是临时关押场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均是余刑一年以下的,时间短,看守所条例又没有相关...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罪犯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留所服刑)。2013年1月1日,罪犯宋某某在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视服刑人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并采用饭盒砸和脚踢等方式殴打王某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  相似文献   

8.
留所服刑,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成本投入,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近年来,一些留看守所服刑短刑犯人数持续上升,给看守所增加了关押和管理上的困难,容易引发安全隐患。为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某县看守所为了解决经费困难的问题,经过县检察院分管检察长批准,将一些余刑超过一年的罪犯留在看守所服刑,从事生产劳动。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检察机关能否审批留所服刑?河南读者刘书勤刘书勤读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  相似文献   

10.
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通过改造教育最终面临的结果就是重新回到社会,由于罪犯个体情况的不同,回归社会的难度和后果也不尽相同。而影响罪犯回归社会后各种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不仅仅是罪犯个体存在一定的自身心理影响,社会对其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事物变化发展的本质决定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但是监狱这一封闭的刑罚执行场所却对罪犯与社会的衔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探讨影响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各种因素来解决罪犯由"监狱"到"社会"的有效过渡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王秋芙 《法制与社会》2010,(20):292-292
关于罪犯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比如社会环境、罪犯个体的社会认知能力以及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失败因素等。对不同原因产生犯罪的罪犯应当采用不同的矫正方法。罪犯再社会化是现代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拓展;罪犯再社会化是改造罪犯的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工作中,经常发现看守所要求把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留所服刑,并要检察机关在审批手续上签署同意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13.
罪犯的减刑同社会支持存在不同程度的正相关性。监狱惩罚制度和劳动纪律使罪犯很难建立起信任的人际关系,出于对亲人的信任感,罪犯更加倚重社会支持。建立监狱与社会支持的双向联系和沟通,改善监狱的服刑环境,让罪犯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体会到社会的人文关怀,这样会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相似文献   

14.
关于现代人的健康,不仅指生理、心理健康,而且包含“社会适应”健康的内容。对于在押罪犯的健康权,我们也应当用现代健康的理念来认识和分析,罪犯的“社会适应”健康问题同样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罪犯是社会适应不良或失败的产物。狱内社会化和再社会化是罪犯实现“社会适应”健康的必然途径,包括它的内容和形式是匹配的。从监狱实际出发,不断满足提高罪犯“社会适应”健康的需要,以利于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15.
罪犯是现代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罪犯的法律地位,表现为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及义务的恰当履行。在当下,主要的是培养广大民警和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并且在科学的方法指导下,保护罪犯权利,引导罪犯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16.
监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调节和润滑的作用。当代中国刑罚理念更加趋于理性、人道,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其能重返社会,甚至要为社会作出贡献。如何保证罪犯重返社会时不至于与社会脱节,真正融入其中,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工作的课题。面对新形势下重新犯罪率上升的现状,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新形势下罪犯重返社会难的原因,采取富有针对性的对策,不断探索走出困境之路。  相似文献   

17.
罪犯是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而存在的,通过教育和改造可以使其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除了监狱民警要充分履行其职责之外,社会帮教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想全面提高教育改造的效率和质量,监狱民警一定要充分重视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罪犯改造工作。同时,为使罪犯改造工作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一定要搞好社会帮教工作,使得监狱民警与社会帮教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罪犯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几年,随着监狱与社会的无缝对接,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对监狱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中来,但是我国现存的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18.
监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调节和润滑的功能。当代中国刑罚理念更加趋于理性、人道,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其能重返社会,甚至要为社会作出贡献。如何保证罪犯重返社会时不至于与社会脱节,真正融入其中,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工作的难题。面对新形势下重新犯罪率上升的现状,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新形势下罪犯重返社会难的原因,采取富有针对性的对策,不断探索走出困境之路。  相似文献   

19.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象不应只是个别具有心理疾患的罪犯,而应面向全体罪犯。既要消除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碍,又要促进全体罪犯的心理健康,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性。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是:改变认知、情绪调节、行为矫正、人铬完善。  相似文献   

20.
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在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是一项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监狱民警应当树立新的理念,在管教工作中体现面向社会、面向未来的要求。要建立新的适应客观现实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突出“塑造”的功能;要为罪犯将来的前途和命运着想,树立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创新管理方法,使罪犯尽快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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