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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颇为广泛。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就裁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民诉法》在第140条规定了裁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可适用裁定的事项有11项。关于裁定的法律效力,《民诉法》规定分为3种:一种是明确规定可以上诉或起诉的。例如,《民诉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3项裁定,可以上诉;第217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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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历来实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有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由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常常是人民法院借以纠正错误的重要渠道。因此,加强民事申诉工作,认真贯彻试行民诉法的有关程序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一、申诉的范围问題 确定申诉的范围,也就是确定申诉工作的对象问题。民诉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明白地指出,民事申诉工作的对象,就是已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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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在刑民案件判决书中的最后部份,往往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这样表述法律所赋予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似还有欠妥之处,值得注意。根据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精神,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既可以书面上诉,也可以口头上诉;既可以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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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裁定是否均受理或抗诉的问题目前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所有裁定,只要当事人申诉均可受理,而且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虽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作了一般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法院根据民诉法所作出的裁定,只能部分受理,严格把握抗诉条件。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观实际。第一,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11种裁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裁定,即先裁后决,随意提出抗诉没有实际意义。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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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10-118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338 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
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
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
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
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
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 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
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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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试行)公布实施以来,仍然有一些基层法院用裁定解决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对夫妻双方感情并非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不是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而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民诉法(试行)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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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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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的目的,除了使审判机关及时结案,尽快地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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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李晓明李文军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诉法还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视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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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抗诉案件法院不宜作出再审裁定目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引起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民诉法》第178条规定的因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二是根据《民诉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初审法院的院长认为原裁判有错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三是《民诉法》第177条第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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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外,还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对于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问题,法律则没有明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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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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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议。”也就是除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以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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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在判决或裁定书上同样要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但是,我发现有的没有写明这一内容。经了解,主要原因是:有的同志认为,再审的判决或裁定,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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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发现许多同志在制作准予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时,都习惯于引用《民诉法》第122条第3项的规定。我认为。这样做不妥,因为该项规定不是准予原告撤诉的法律根据,而是人民法院裁定适用的范围,故不应引用。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书中,应当引用哪些法律条文?我认为,除了要引用《民诉法》第114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外,还必须引用《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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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抗诉机关,被害人无权单独提起抗诉或上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了被告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同是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有上诉权,而被害人只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