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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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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主要的是预防犯罪,为达到这一目的,并不一定非得依靠严厉的惩罚来完成,刑罚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只要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我们就可以在制度上进行一些特殊的设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就是其中一项很好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惩戒和挽救是司法遵循的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原则和目标,人们一直在探索各种方法。暂缓起诉,就是其中值得注意的方法之一。一、暂缓起诉的概念暂缓起诉,又称“缓诉”、“附条件不起诉”、“暂缓不起诉”或“暂免起诉”,在日本则称为“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起诉,并要求其在设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按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否则就按所犯之罪行起诉的一种诉讼决定。暂缓起诉是一种程序上的处分决定,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的环境…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起诉条件"概念的误用,给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了混乱。本文通过对这一概念的解析从而揭示出立法对它的误用,继而论述了这种误用给立法统一、审判实践和法学比较研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将此概念与相关概念做了比较并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 ,关于撤回起诉 ,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曾有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则无规定 ,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均有撤回起诉的条款 ,但是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理解撤回起诉的概念、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的基础上 ,着重对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和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撤回起诉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针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问题也日益凸现,本文就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群犯罪案件中多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人不合理地只起诉了某一个或者少数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性起诉的出现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预防难度加大、程序工具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对人权保障的忽视等因素有直接关系。选择性起诉有碍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犯罪,是一种不合理的司法操作,应当通过科学司法理念的培养以及完善相关制度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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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刑事激励机制,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域外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采用多元化的功能定位,但不同国家对诸功能的位阶关系各有侧重。过度聚焦合规预防功能的偏颇理论建构和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功利政策追求使得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功能呈现出显著的“合规化”导向。由此伴生的罪责失衡、刑事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合规依赖”等诸多隐忧值得警惕。在试点全面推行和制度立法启动之际,应立足于合规不起诉的本质属性及其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多元化再定位。对涉案企业、受害者、社会和国家的多元功能体系应是理想定位,其中不同位阶功能的平衡实现是证成制度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基于多元功能平衡实现的价值目标,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带义务和运行程序等配套机制需进行针对性设计。  相似文献   

9.
“暂缓起诉”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过渡性制度,笔者认为:“暂缓起诉”是一项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创新,是一项大胆的可行的尝试,是转变执法理论的体现。但是,它毕竟是新生的“幼芽”,还需要人们尤其是司法界、法学界给予重视、浇灌和扶持,在实践上不断地丰富其内容,在理论上给予准确定位和指导,在法律上给予应有的位置,并不断完善。现就这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暂缓起诉”是可行的 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提起公诉条件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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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非犯罪化、轻刑化和刑罚个别化刑事政策的推行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原来实行严格起诉法定主义的各个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将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内核引入到本国刑事起诉制度中来,开始赋予并逐步扩大本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本文对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现状和不足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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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以暂缓起诉为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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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起诉制度面临的尴尬(一)尴尬之一:理论质疑我国理论界对重新起诉,尤其是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的重新起诉有很多反对的声音,主要集中在重新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导致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等等。如有学者认为,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的重新起诉,是以起诉书否定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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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波.工程机械专家、高级工程师,现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1984年,他毕业于湖南大学机械工程铸造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被分配到兵器工业部下属的一个国企,曾任涟源市阀门厂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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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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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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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必须考虑的关涉起诉程序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对于祖国大陆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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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配置起诉裁量权,以实现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分流,减轻检察公诉和法院审判上的压力。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将起诉裁量权限制在酌定不起诉这一非常狭小的空间之内,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从学理上来看,理论界对于"三分法"的研讨未得要领,无法解决实践问题;只有在理论上以谨慎的扩张主义为指导,在我国刑诉法中配置适度的起诉裁量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不起诉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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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陈莎莎 《法制与社会》2013,(14):289+296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司法价值,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对诉与不诉之间的一种裁量性选择,他们之间界限的区分成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所面临的问题。本文旨在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契机,用理论与实证的视角阐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探索与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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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等都有明文规定并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审判前对刑事案件的分流,节约诉讼资源,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在近年来的在法律实践中,北京、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大学生犯罪中采取暂缓起诉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从刑事实体、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论证我国构建暂缓起诉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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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裁量范围有限,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外国经验,应对我国不起诉裁量制度作出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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