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购房指标是一种民事权利,本权利来源于特定的情形。这种指标一但确定,即意味着财产价值。不想要房子的就会将这种指标转让给他人,从而产生效力问题。在实务处理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有人认为,民事权利个人享有后,即为个人处置,故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有人认为,民事权利与人身有依附性,不得自由处置,故转让行为无效;有人认为,法律对此特别规定,故效力根据法律之规定来分别确定。本文力图从各类购房资格转让合同着手,找出购房指标转让的规律。将购房指标转让分为商品房购房指标转让转让和非商品房购房指标转让两大类。由于购房指标性质不同,效力有差别。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09,(6):57-58
法官:父亲半个月前在房地产公司看上一套房子。由于是期房,还没有办好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要求交2万元定金,把房子先定下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后,父亲交了定金。然而,人有旦夕祸福。前不久,父亲被查出患了肝癌,已到中期,在世上的时日恐已不多。父亲再买那套房子已没有任何意义,更重要的是,治病需要花钱,购房款都必须用作医疗费,也没有买房的钱了。  相似文献   

3.
李鲲 《法庭内外》2015,(3):38-39
近期,以债权转让形式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兴起,它们广布网点,理财金额庞大,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甚至能达到15%,用户数以万计。这些线下民间理财公司的理财形式是否合法?这种理财形式有什么样的风险,其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如何?债权转让理财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债权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进行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我国合  相似文献   

4.
【案例】冯某与袁某系不同村组的农村村民,2007年11月1日.冯某与袁某订立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袁某将自家所拥有的房基地转让给冯某。随后按照协议,冯某向袁某支付订金10000元。后因袁某房屋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购房协议》无效,并责令被告袁某返还10000元订金,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相似文献   

5.
预售商品房能否再行转让?这是一个经常会被问起,而很多人又不太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与当前的公证工作密切联系.不管是在房地产市场上作为普通市民进行房产买卖,还是公证机构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我们都应当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相似文献   

6.
【案情】一审原告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依法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辛卫亚出资300万元、贺明出资260万元、被告于天相出资260万元、原告薛辉出资105万元、宋健出资75万元。2005年4月21日,辛卫亚、贺明、于天相、薛辉、宋健签署一份《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内容为2005年4月21日,远博  相似文献   

7.
孙蓓 《研究生法学》2002,(4):52-59,91
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被合同当事人采用,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事领域。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合同转让行为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频繁发生。问题也就产生: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原合同中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本文试就该问题提出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8.
郑通斌 《人民司法》2020,(11):76-79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股东优先权的保护,并不需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要股权权利不予变动,阻止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成为新股东即可。  相似文献   

9.
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合同转让时,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需要明确。本文总结并考察现行各种反对仲裁协议转让的理由,认为各种理由都不严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利益分析。最后本文通过对合同转让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协议随合同转让而转让是比较合理的法律解释,同时提出仲裁协议随主合同一同转让的立法建议。本文同时分析了此问题在国际商务合同中所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在目前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就要看仲裁地的法律是否会允许转让。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1.
前不久,有位群众投诉一开发商欺诈老百姓。我们迅速作了调查,但结果令人尴尬。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开发商新开了一个楼盘,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订房的人也很多,李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个,而且交了2万元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前两天,该楼盘的开发商突然向已经交过定金的客户声明,该楼盘的公摊面积计算有误,经过重新测算,每套房屋都增加了3~5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正式合同要按新的面积来签订。客户当然不干了,以李先生为代表的客户们认为,交了定金,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与基石,<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势必对复杂多样的当代经济交往进程和仲裁制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相继革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潮流,逐步承认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书对未签字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对债权让与的情况,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扩张效力存在着争论.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政府出台了诸如限购令、限贷令等一系列房价调控政策以平稳房价.但是,受利益驱使,许多人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规避,借名购房行为正是其中之一.借名购房行为虽在概念表述上具有单一性,易让人误会为一个单一的法律行为,但其本质上却是由一个借名协议与一个买卖合同构成的合同联立.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间有相互依存关系,对其效力不可以简单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但因实践中的借名购房纠纷多源于对借名协议效力的争议,因此问题可以简化为对借名协议效力的判断.而通过梳理《合同法》第52条,借名协议只可能是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至于借名协议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一概而论,应作类型化分析,根据借名原因的不同而分别认定.并且,即使借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买卖合同也未必无效,依信赖保护理论,当出卖人对借名协议善意且无过失时,应适用合同强制有效制度,肯认买卖合同之效力;反之,则否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14.
韩炜 《法庭内外》2009,(7):32-33
房屋买卖因纠纷余女士与儿子羊先生、儿媳李某共同居住在一套平房里。2005年11月10日,开发商与房主余女士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开发商拆迁余女士所有的这套房屋并支付补偿款及补助费。同年11月17日,余女士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产认购协议书》,约定:余女士认购开发商在拆迁地开发建设的某小区C座、A座房屋各一套,应付房款  相似文献   

15.
保险车辆在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只要保险车辆在转让前后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一般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18.
潘石屹 《法人》2007,(2):96-97
市场的平衡与和谐就是来自于大家选择的多样性,或大家对未来市场有分歧甚至相左的意见和决策。如果大家在市场上的判断和选择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市场将是最危险的市场  相似文献   

19.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最引入关注的莫过于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两条,一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将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二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所谓“禁止期房转让”。  相似文献   

20.
我处最近碰到这样一起案例:A公司持有B上市公司1000万股流通股(标的股权),现在A公司与C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的标的股权的收益权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A公司在一年后再以1.1亿元的价格向C公司回购标的股权的收益权。同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